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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教授出席国家自然资源产权与管理制度改革专家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4/07/04

    2014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主办的中改办第275项改革课题研究专家座谈会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举行。会议围绕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以及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而展开。国土资源部相关主管领导出席会议。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的六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我院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了会议。

    国土部地籍司相关领导介绍了中改办第275项改革工作的总体考虑。福建省国土厅主要负责同志、来自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就省级以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内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比较、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相关研究进行了汇报。

    与会专家就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尹飞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第一,中改办第275项改革的首要目标应当界定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使市场在自然资源的配置中也同样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需要明确自然资源市场化利用的范围。除了基于生态和环境保护不能或者不宜通过市场配置的之外,都应当允许通过设定相关用益物权、完善相关流转制度,实现产权流转。第二,应当认真区分作为特殊民事权利的国家所有权、作为普通民事权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作为公权力的行政管理权。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和厘清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管理(包括资源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产权登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行使人之间的界限。尤其是要努力解决实践中行政管理与国家所有权混淆的问题,相关政府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讨论自然资源产权确定和登记时,应当区分作为行政确权的总登记和作为物权公示方式的一般登记之间的关系。第三,应当以自然资源使用权为基础建构自然资源产权流转和登记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自然资源使用权本质上为类似于所有权的权利。其在登记簿上应当界定为基础权利;在其基础上,再去建构和完善相关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项权利制度。要把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归属、利用和相关的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监管等区分开。不应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等规定为由随意 限制乃至剥夺其物权。第四,应当认真推敲三中全会决定中使用的“空间”概念,厘清各项自然资源与土地的关系、自然资源权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第五,应当高度重视物权法基本制度和理论。其一,不要生造概念,如搞什么承包权经营权的区分;其本质上不过是设立次级用益物权而已。其二,要善于运用物权制度来实现行政管理方式的法治化。例如,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地役权来处理利用生态功能区等限制的问题。其三,要面向实践、尊重实践,切实补充物权法的相关不足。例如承认用益物权的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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