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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华彬教授应邀为国家法官学院“全国法院《民法总则》专题培训班”授课

    发布时间:2017/04/25

    2017年4月25日上午,陈华彬教授应邀赴国家法官学院为全国法院《民法总则》专题培训班授课,授课的内容为“《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来自全国各地的近400名骨干法官参加了学习。

    第一部分,陈华彬教授对《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一章进行了讲解。陈华彬教授从时效制度的历史肇源出发,为法官们讲解了民法上时效制度的起源、意义及分类等内容,并介绍了除斥期间、权利失效等与诉讼时效相关的制度。之后,陈华彬教授对《民法总则》第九章各条的内容进行了逐条详细解读,并在学理上进行了精彩评述。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适用以及《物权法》第202条关于诉讼时效效力及于从权利等难点问题上,陈华彬教授结合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通过细致入微的讲解,解答、释明了法官们的疑惑。此外,陈华彬教授还对第188条、第189条以及第190条、第191条新增的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等进行了着重解读。

    第二部分,陈华彬教授对《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章进行讲解。他首先指出,《民法总则》基本上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对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之后,陈华彬教授重点介绍了“民事责任”一章的亮点制度,即第183条对见义勇为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补偿规定,第184条对紧急救助人造成的损害之责任承担规则及第185条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责任的规定。立基于《民法总则》的新规定,陈华彬教授深入浅出地剖析了见义勇为、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英雄烈士等”范围的理解与适用等重大问题。最后,陈华彬教授强调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表明了国家法律保护人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权,以及立法为民、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

    陈华彬教授对《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与“民事责任”两章的每一个法律条文从字面涵义到相关的学术争论进行了全新、严谨、完整的解读,甚至涉及一些域外法相关制度的介绍。其谨严、专业的学术作风及深厚的学术积淀给参加学习的近400名骨干法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赢得了全场热烈的掌声。陈华彬教授近四个小时的精彩授课让各位法官都有意犹未尽之感,课间休息时,也踊跃向陈华彬教授请教实务中遇到的困惑与疑难问题。陈华彬教授的此次授课,提高了法官们对于《民法总则》的认识,深化了对重要法条的要义的理解,由此,其对各位法官今后的司法裁判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价值与功用。

    (文/唐凯、张晨璐;图/张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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