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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美政府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专题研讨会举行

    发布时间:2015/11/08

    2015117日,由pc大神28预测吧、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举办的中美政府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专题研讨会在pc大神28预测吧学术会堂706室顺利召开。参与本次研讨会的专家有pc大神28预测吧教授曹富国、前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法官Rollin A.Van Broekhoven、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副调研员翟司霞、北京仲裁委副秘书长陈福勇、pc大神28预测吧副教授张小平、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利宾。

     

    本次专题研讨会分两个单元讨论。曹富国教授做了开幕致辞并担任第一单元的主持人,认为ADR机制的适应了我国政府采购争端解决的需求。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专章规定了处理投诉质疑机制,追求的是快速、有效。无论是政府消费还是公共服务的合同,如果纠纷解决机制久拖不决会延误公共服务,增加政府采购制度的负担。我国当前的司法诉讼机制,侧重公平正义,效率低,这与政府采购追求的快速有效的价值取向存在冲突。我国当前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公共资源交易法等制度都需要有快速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

    翟司霞调研员从政府采购的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影响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标准化的进程三方面进行了分享。政府采购的争议处理,包括两个机制: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机制与监督检查机制。关于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影响问题,其呼吁合同当事方增强维权意识,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生纠纷,应按照合同法解决方式处理。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当前市面上的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比较简单、分散与粗陋,达不到采购活动的要求。在借鉴美国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思路与理念,在合同法的框架下依据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工作。

    陈福勇副秘书长从仲裁实践角度,围绕政府采购合同的可仲裁性问题、为什么要仲裁、仲裁的优势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其认为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可仲裁性。政府采购合同争端解决是一个平衡的生态系统,每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都需要。仲裁解决争议具有的优势有:快速、有效;一裁终局的效力;仲裁程序可以量身定作,可以根据当事方需求的方式、时间等灵活安排。

    张小平副教授针对第一单元的讨论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当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政府采购投诉时,主管部门做出裁决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其二,财政部20号令第19条规定的已履行的采购活动违法怎么理解,采购活动的违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翟司霞回应提问,其认为财政部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标准是投诉事项是否成立;如果采购活动已履行,主管部门仅认定其采购活动违法,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张小平副教授主持,其认为比较法的研究能给我们带来很多的启示。Rollin A Van Broekhoven是美国法政府采购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主题发言人。他首先介绍了自身学术、工作经历,简述美国仲裁历史等主要法律制度和分享其四十多年的工作经验。随后重点分析了其在担任联邦法官期间所接触的几个重要的案件以及案件对ADR机制在美国的适用。在肯定本次专题研讨会中对ADR机制的关注同时,他提出了对政府采购合同中应用ADR的不足与思考。Rollin认为大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选择ADR是因为他们希望有长期合作关系,不想在法庭上剑拔弩张,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适用ADR,因为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恶意违约或者故意做了其它恶意行为,借此逃避法律责任。此外,他表示自2011年起即对中国有关发展密切关注,期待能继续与此领域的有识之士进一步交流。

    张利宾律师围绕其从事律师与担任仲裁员的经历,分享了对ADR机制的看法,并向Rollin以及与会专家提出几个思考的议题:ADR的适用案例范围,对中国的政府采购合同争端解决的建议;美国ADR的执行机构与方式;当有涉外纠纷时,美国确立争议依据的标准;仲裁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不依据现行法律处理纠纷等。Rollin和其它专家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研讨会从早上八点半持续到中午十二点,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同学积极向专家请教学习,对政府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有了更深入理解。

    (文/黄江玉、阙嫣如  /马斌、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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