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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教授出席住建部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6/03/03

    2016年2月24日,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在成都召开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工作座谈会,研究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立法的相关问题。住建部房地产司、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全国部分省、直辖市以及副省级城市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三位学者参加会议。我校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住建部房地产司负责人主持会议并介绍了《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起草背景。尹飞教授在主旨发言中分享了其对不动产交易管理的规制目的和规范重点的思考。

    他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使不动产交易监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离,这种做法有利于登记机构依法履行确认物权的职能,从而保护权利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而且也有利于克服交易监管部门动辄以登记为管理手段、肆意扩张行政权力侵害物权、放弃交易监管职责怠政懒政的痼疾。

    尹飞建议,在《条例》起草中,鉴于其性质上是行政法规,故而在相关规范中应当公法私法并重,不仅要规定相关的行政管理问题,也要规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他们认为对交易的管理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交易公平、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从而才能使政府的管制有其正当性。这就要充分吸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精神和相关规范内涵,合理设计房地产交易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

    尹飞认为,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以楼盘表为基础。楼盘表要充分吸收过去房屋登记簿的经验,但其不必受登记簿的羁绊,这样可以考虑把预登记合并进来,而且可以考虑对租赁权等进行记载。楼盘表制作中,应当充分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应要求;要做好房屋基本单元的确认,依法明晰产权尤其是区分建筑物建筑区划内的各项产权。

    对于房地产买卖的监管,尹飞认为应当区别商品房买卖和一般的房屋买卖。商品房买卖的规制应当充分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导向,切实规定建设单位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围绕保护购房人利益这一根本目的,切实依据比例原则对预售条件、预售许可的内容进行细化,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应当明确违反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如何撤销预售许可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充分发挥银行等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力量,合理界定政府公法意义上的监管职责和银行等依据民事合同进行的监管。对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尹飞认为政府监管的重心在于如何落实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如何避免划拨土地轻易转为出让地,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房地产租赁监管,尹飞认为应当围绕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展开。应当规定房地产租赁登记的民法上的效力,综合运用财税等手段推动房地产租赁登记落地,切实维护承租人权利的稳定性。应当鼓励房地产租赁经营。应当严格规定租赁条件,保护承租人的安全。

    对于房地产经纪监管,尹飞认为应当切实转变目前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租赁信息的通畅。应当严厉打击经纪机构虚构房源、发布无效信息等行为,引导经纪机构开展行纪业务。提升相关社会机构的服务水平尤其是法律服务水平。监管的着力点应当落实到具体人员而非机构。

    此外,尹飞还就房地产信托、房地产纠纷调处机制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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