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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报】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立法大势所趋

    发布时间:2011/08/07

    人民法院报/李轩: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立法大势所趋 

    2011年6月19日, 人民法院报记者以《小额诉讼程序是立法大势所趋》为题专题报道了记者韩芳对我院李轩副教授的采访,有关内容如下: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pc大神28预测吧李轩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小额速裁程序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能动地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产物;说到底,现在试行的小额速裁程序不过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但从全局来看,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国际通行做法,小额诉讼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大势所趋,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已经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共识。(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有利于实现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并有助于及时、高效地解决部分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近期最高法院启动小额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无疑有助于探索小额诉讼程序的工作经验,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进程。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作为小额诉讼程序标志性特点的“一审终审制”只能在民事诉讼法明确修改之后才能实行,目前小额速裁程序试点中在未经立法授权的情况下即实行一审终审违背了现行审级制度,这显然是值得推敲的。虽然试点意见提出当事人不服裁判可以在十天之内提出异议,但这一规定仍然涉嫌剥夺当事人的法定上诉权。而且,在异议成立的情况下撤销原判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做法也是有悖“一审一判决”、“任何判决只有经上诉审或经再审才能撤销”甚至“一事不再理”等基本诉讼法理的。)司法改革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或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这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另外,如何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保障落到实处而避免小额速裁程序的变相强制适用,如何合理界定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最高金额标准而避免小额速裁程序的滥用,也有待于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调研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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