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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华彬教授、尹飞教授出席“第五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发布时间:2015/12/01

    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第五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顺利召开。该论坛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与台湾政治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共同主办。本次论坛以“民法典编纂与创新发展”为主题,旨在通过两岸民商法学者的高端学术对话,聚焦讨论民法典编纂,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献计献策。来自海峡两岸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近200名民商法学者与会。我校pc大神28预测吧陈华彬教授、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在“民法典编纂与创制发展”单元中分别就相关议题发表主题演讲。

    陈华彬教授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时代要求我们制定一部新时代的民法总则、新时代的民法典。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只有制定了一部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科学的民法典,才能标志着中华民族已经攀登上了历史的最高峰或法律文明的最高峰。我国在强调中国自己的特色和具体国情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域外经验的借鉴。在法典结构上,应当采取潘德克吞模式,注意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关系。取得时效应当规定在物权编中,民法总则应当只规定诉讼时效。人格权可以放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但不设独立的人格权编。在民法典立法中,应当充分整合立法资源,凝聚学界的最大共识,整合各家之说。在立法技术上应强调体系化、逻辑化,不宜采取列举的方式,不要过分强调经验。

    尹飞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民法典总则编纂中意定代理制度的建构”。他认为,代理性质上是私法自治自己责任的例外。代理意味着代理人代本人发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从而变动本人所处之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对代理的规定应当仅限于直接代理,我国民法典中不应对间接代理进行规定。隐名代理应当与显名代理一并作为代理的一般规则纳入民法典总则当中,而非仅适用于涉外领域。不公开本人的代理不应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而应当作为委托合同的特殊效力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代理制度应当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一部分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而不能与法律行为并列规定。意定代理权应当多元化,不宜仅限于代理权授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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