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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富国教授出席《能源法》立法审查专家研讨会提出多项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7/06/18

    2017年6月16日上午,受国家能源局法制改革司邀请,我院曹富国教授参加《能源法》(送审稿)立法审查专家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pc大神28预测吧、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等十多位教授和专家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能源法的目标与任务、能源法律体系、能源法的适用范围、能源监管体制等能源立法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国家能源局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新的能源法送审稿。

    曹富国教授认为,我国在能源领域缺乏基本法。2008年开始进行能源法立法工作以来,经过近十年的立法起草过程,过程曲折。近两年国家重新启动能源法立法工作,大家都认为我国非常需要能源基本法,期待能源法能够尽快出台。《能源法》立法工作重新启动以来,数易其稿,形成今天的送审稿修改稿,来之不易。能够看得出,这一稿子有其自己的逻辑,当然它还可以有其他逻辑。从这个稿子看,能够看出来能源法的基本立法任务有两个:一是,能源市场建设问题。能源业态多样,产业链长,传统能源行业又处于垄断状态,加之我国能源法的发展是分业监管和先进行能源单行法立法。我国能源立法的这种状况在解决能源市场发展和监管问题的同时,也导致能源市场存在市场分割、市场化程度和效率不高等很多问题。《能源法》以市场建设为中心展开,促进发挥市场在能源市场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形成统一和高效的市场,这个定位是正确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这既有监管和调控等政府适当干预的问题,也有政府如何规范自身干预市场行为的问题,也就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基本经济法问题。《能源法》这个稿子在这方面的定位也是准确地。概言之,《能源法》(送审稿)这个稿子,对能源立法任务和能源法的结构把握上,有其自身的逻辑,定位是清楚和准确地。

    关于能源法体系问题,曹富国教授认为,可以将能源法律体系概括为能源法与相关法和其他法的问题。能源法体系内的法律可以被称为相关法,比如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能源法是能源相关法的一般法,相关法是对能源法的具体化,也可能是能源法的特别法。能源法的其他法是能源法体系之外的法律中涉及到能源问题的法律,比如环境保护法,税法、矿产资源法等。能源法一般不规定其他法主要规定的内容,但可以对能源而言具有特别性的内容。比如,能源法不去规定税的种类、科目能内容,但如果涉及到能源特别税,能源法可以规定。能源法也可以就能源基金、能源领域的收费等。它们都是政府调控市场的政策工具。在能源法与其他法的关系上,整体上可以将能源法上的规定,作为其他法的特别法来处理。

    在能源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上,还存在一个争论,既能源单行法有规定的,能源法就不要再重复规定。曹富国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我们要考虑这样一个现实问题,我国先有能源单行法,后有能源法,那么能源法要不要重复规定单行法中的一些问题?单行法中的一些涉及到一般性的、共性的问题,还是需要在能源法中体现出来。能源法有自己的结构、要素、完整性。所以在能源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上,能源法与单行法要互相适应。可以将单行法中涉及到共性、一般性的东西拿上来放在能源法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属于单行法规定的,能源法就不加以规定。比如节约能源法已经先行了,它有其自身完整性和独立性。但这不意味着能源法就不规定节约能源问题了,能源法没有节约能源规范是不可能的。问题是要把节约能源法中的哪些规范放入能源法,哪些放入单行法。一句话,在能源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上,能源基本法与单行法要相互适应,相互调整。没有能源基本法时是单行法一个人过日子,有了基本法时是两个人过日子,要相互调整、相互适应。

    就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以及能源监管的职能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紧密相关的曹富国教授认为,在能源监管职能上要“让”、”维“和”补“,也即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能源法要“让“。比如,国土部门对能源勘探问题的职责,能源法的适用范围可以不包括,也不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责。而属于现在国家能源局职能的,要维持;属于尚无明确监管职责的,如油气监管,能源法要”补“上这个空白,明确由能源综合监管部门承担职责。

    另外,曹富国教授还就能源法中的政府采购节能和能效产品的条文提出了建议。他认为,要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条文的适用范围,因为我国的采购法体系也包含了多部法律,应将能源法对节能和能源效率的要求扩大适用于负有强制采购义务的所有主体,甚至将其扩大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所有主体,包括私人企业。这在当前我国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策的背景下,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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