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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富国教授在亚行和国家发改委主办的特许经营立法研讨会上专题发言

    发布时间:2016/05/27

    2016年5月16日和18日,亚行在北京主持召开特许经营立法研讨会,围绕其技术援助项目特许经营立法研究中国专家报告和国际专家报告进行研讨。亚行技术援助项目特许经营立法专家组组长、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致辞,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张治峰副司长就中国特许经营立法进展及会议目的,亚行法务官员康飞燕女士就亚行协助特许经营立法的进展做了说明。我校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PPP立法研究首席专家、pc大神28预测吧曹富国教授就“特许经营和PPP 的概念、适用领域和操作模式的比较”做专题发言。

    曹教授认为,我国今年来迎来了PPP和特许经营立法政策发展和实践的爆发期。但遗憾的是,特许经营、PPP、物有所值、公共服务等这一领域耳熟能详的核心概念却存在着定义难的全球问题,而且同一个术语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含义。尽管如此,一些共识已经形成。首先,对PPP的类型化及基于类型化所进行的法律规制。如政府付费型、使用者付费型和IPPP作为一个特殊PPP类型所引起的法律政策关切等。PPP的类型化有气经济与法律理性,也与PPP和特许经营法律的适用有关。其次,合同授予是PPP立法的核心内容。PPP法律侧重统一市场和统一法制的建设,无论是政府采购类型的PPP或是特许经营类型的PPP,其共性是它们都是合同授予问题。第三个共识是,PPP法与特许经营法出现了两分法的趋势。在欧盟层面,PPP不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包含了政府付费类型的PPP和特许经营类型的PPP。在欧盟法的影响下,英国新制定了特许经营法,法国制定了伙伴合同法。韩国单独制定了PPP法,而越南最近颁布了PPP法,并制定了PPP特别采购法。曹教授认为,PPP的发展需要建立统一的PPP市场,也需要统一的PPP立法。如果“两法”分别立法、则需要保持法律的协调性。对于PPP、特许经营的一些核心要素。亚行技术援助项目国际专家报告主张,关于PPP、特许经营的概念采取广义和灵活解释。这种解释旨在促进法律的适用性,但恰恰是这种广义解释却可能增加法律概念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相应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PPP法采取了定义加列举的方法,这可以在增加灵活性的同时,保持法律概念的确定性。中国立法似乎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基于这些国际经验,曹富国教授提出对中国PPP合作模式进行类型化,并基于类型化进行规制的必要性,重点关注由此引起的立法政策问题,包括IPPP。在概念定义困难情况下,对PPP/特许经营核心要素和核心机制的规范。就特许经营和PPP法律的核心概念采取定义方法和非穷尽列举方法的结合。

    就特许经营法的范围来看,相对于特许经营部门规章,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将其适用范围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扩大至公共服务。实践中也出现了财政部门主导的PPP法和发改部门主持的特许经营法之间的协调问题。PPP法中应该确立行政中立、价值中立和竞争中立的原则。

    曹富国教授最后指出,PPP立法应该使PPP的各方利益诉求统一于公共服务的价值。这包括维护PPP机制和协调私人部门价值。 “采购政府”的理论/机制/能力建设在立法理念和规则设计中应处于重要地位。应建立统一于公共合同授予制度和公共市场机制和规则的建设。传统特许经营法在PPP视野下的升华。应回答传统采购法的包容性与改革,抑或是单独立法。应处理好PPP人本主义与资本主义问题,因为PPP本质上是公共服务,服务于人。这还包括自PPP项目(采购)全生命周期中的人、社会与环境问题;劳动者、扶贫、联合国2030年发展目标,公民社会参与问题等。企业的社会责任的PPP下也有不同含义。最后,曹教授语重心长地指出PPP立法使促进下一代福利的PPP法。这既涉及到PPP的正当性,包括代际公平,为后代人谋福利,设义务。可持续的PPP是所有利益的连接点。PPP立法要像关照婴儿一样关注PPP的核心机制、特征、要素,并促进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发展。

    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刘世坚律师、大岳咨询金永祥总经理、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李开孟主任也分别做了专题发言。来自君合律师所的袁律师、国浩律所的王律师、金杜律所的方律师等五位专家也分别做了专家建议陈述。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法规司、财政部条法司的官员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文/黄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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