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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轩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1/12/07

    李轩副教授应邀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

     

    20111119日,我院李轩副教授应邀出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公益诉讼立法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就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否规定公益诉讼、如何规定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的限制、诉讼程序等问题,与来自各个方面的代表20余人进行了一天的研讨。我院李轩副教授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的身份应邀发言并代表全国律协向法工委提交了书面修改建议稿。

    在发言中,李轩副教授表示完全赞同公益诉讼入法(法工委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五条),赞同立法机关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上的基本思路。在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上,李轩副教授主张法律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不宜允许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因为本可以通过行政执法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有可能误用公益诉讼程序解决,推诿责任;或者在诉讼中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诉讼利益。李轩副教授提出,凡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增加基层群众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他们往往代表基层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增加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考察国外公益诉讼实践,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中国十余年的公益诉讼实践更是公民推动的,公民享有公益诉讼资格,应当提到宪法权利的高度看待,应开放和鼓励公民参与公益诉讼。对于一部分人士担心公民可能滥用误用公益诉讼的问题,可以设置前置程序,即先向检察院或相关行政机关控告,请求其采取措施或提起公益诉讼,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李轩副教授还强调,人民法院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免收诉讼费用;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人数众多侵害消费者权利或人数众多的环境污染受损害的公益诉讼,实际属于群体性诉讼或集团诉讼,应当适用人数不特定的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公告,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公告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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