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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富国教授高秦伟教授参加公私合作合同(PPP)国际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7/10/29

    2017年10月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中欧pc大神28预测吧主办的“公私合作合同(PPP)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京仪大酒店举行。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围绕“PPP合同的国际标准、中国PPP立法中的重点与难点、西班牙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间的合伙合同、意大利法律体系中的公私合作合同、社会资本方选择、德国法律背景下的公私合作合同、PPP纠纷解决、PPP的准备、突尼斯的PPP合同”等主题进行了研讨。我院曹富国教授、高秦伟教授参加研讨会并发言。

    在议题二研讨中,曹富国教授以《社会资本方的选择问题》做主题发言。发言主要围绕非要约邀请的投标(unsolicited proposal,以下简称为USP)的立法趋势、采用USP的原因、构成有效的USP及有关规则等。

    关于USP的立法趋势。曹富国教授认为,PPP立法应当关注由社会资本方发起的项目,这是国际上的发展的趋势。一般理解,社会资本方发起的项目,称为USP或者 Private Initiative PPP。传统采购由政府发起,私人部门对政府的采购进行响应,无论是传统采购还是PPP,这是一个基本面。USP在全球范围内立法是一个趋势,包括我们的《PPP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涉及到社会资本方提出建议,既然我们的法律已经涉及到USP的内容,接下来就是怎么设计和完善的问题。USP的立法趋势:第一个阶段是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联邦采购法上采纳的制度,这个局面持续到2000年有了显著的发展,在联合国私人融资立法中,将USP作为重要的立法问题进行规制,设计立法条文,其中USP占了整个条文的十分之一,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的进展。接下来在2007年前后,USP在全球范围有了很大发展。曹富国教授通过数据分析,总结出USP发展分为三大阶段。

    关于采用USP的原因,曹富国教授认为,之所以采纳USP,第一个是政治原因,纳税人提出建议,要求开展复杂的PPP项目,政府有义务对建议进行评估。第二个是创新的需求,需要接受供应商创新的思想,PPP本身具有创新性,这与USP的机制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基于经济发展需要的目的需要引入USP,这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很多,基于政府能力的局限性,社会资本方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了解实践和需求,可以有效地向政府提出建议。

    关于有效的USP及有关规则,曹富国教授认为,USP的法律中,政府比较关注两个方面:一个是有效的USP,观察过好几个案例,涉及到优惠的问题,名义上是社会资本方发起的,但实际上是政府发起的,只是为了利用优惠。一个合格的USP需要一系列的标准;另外一个是如果社会资本方提出了创新的思想,但因为PPP竞争性的原则,最后社会资本方没有被授予合同,应该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有一个紧张的关系,也是USP立法上的较显著的关系。曹富国教授认为,什么构成USP,它遵循什么样的采购规则,假定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但这些法律都是针对传统采购的,没有包容PPP的复杂性,USP更是如此,政府可以吸纳社会资本的建议,使之成为政府的PPP项目,遵循一般的采购规则,但是目前的采购程序缺乏对社会资本方的激励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中国立法已经开始关注USP,可以提出建议,下一步需要明确什么是USP,怎样定义一个有效的USP,以及制度的创新。《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具有进一步规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是一个新的立法问题,进一步完善竞争程序,协调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同时关注优惠和相应的激励措施。

    下午议题四研讨中,高秦伟教授围绕来自英国博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合伙人Jim Buchanan、突尼斯EL Manar 大学教授、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剑文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对PPP的准备发表了看法。高秦伟教授认为,第一个是国家层面的准备,中国现在国家层面的的准备是立法,国务院法制办的《PPP条例(征求意见)》,从介绍来看,我们还缺乏一些技术性的规范、指南等,我们的立法是过于框架性。我们立法,除了条例之外,还需要一些指南、合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第二个理念层面的准备,涉及到我们中国怎样看待PPP的热潮。我们要结合英国PPP的发展总结经验,包括对物有所值的理解等。关于PPP合同性质、纠纷解决等,现在的争论有些只是暂时的,有些是要积累经验,同时也需要我们有更高层的设计。

    来自pc大神28预测吧、财政税务学院以及pc大神28预测吧PPP治理研究院的近十位博士生、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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