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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批复决定等适用问题”研讨会举行

    发布时间:2017/07/29

    2017年7月26日下午,由pc大神28预测吧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举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批复决定等适用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清华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张明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pc大神28预测吧副院长李伟副教授、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李大伟副所长、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许浩先生出席会议。会议由pc大神28预测吧教授、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郭华所长主持。pc大神28预测吧研究生种政、曹月等参加会议。

    李伟副院长首先致辞,向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媒体记者介绍了pc大神28预测吧近年来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预防金融证券犯罪方面的学术团队、研究特色和研究成果。

    会议从杨夏玉等人非法经营一案出发,该案被告人杨夏玉及其丈夫卢某荣在山东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山东省境内收购卷烟到浙江省杭州地区批发销售,法院认为其属跨省无证经营卷烟制品,认定犯非法经营罪。判决书认为,最高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后文简称《批复》)是个案的批复,但因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冲突,不应扩大适用犯罪。针对此问题,结合杨案,与会各专家和学者发表意见与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本案中涉及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范围跨地域经营行为究竟是行政管理处罚还是触犯刑法的界限问题,这一界限涉及对《解释》第一条第5款“非法经营”行为方式的理解。《解释》第一条第5款所规定之无许可证的经营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不包括超过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规定进货渠道进货的情形,或者超范围跨地域,或者不按规定渠道的进货行为,这些情形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行为,不应该按照刑事处理。而本案杨夏玉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有零售许可证从事批发行为,这种超范围和跨区域的经营方式,应按照行政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之间不存在冲突问题,最高法院不仅通过解读的方式明确了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含义的解释,还通过《批复》进一步的明确了第一条第5款无许可经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含义理解,二者具有一致性。解释是2010年的,有点抽象,遇到具体问题仍有理解问题,批复是2011年,恰恰是对具体问题作了权威的理解,是在研究司法解释基础上作出的个案指导,具体指导个案更优越。最后强调这样一类超范围跨地域违规经营行为实质上实现了货善其流,促进烟草流通、满足人民群众和市场需要的条件,不具有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种情况下认为杨夏玉构成犯罪是不合适的。

    清华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张明楷教授认为,应当慎重对待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有规定但犯罪不是很清楚的时,单纯由法院讨论无法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批复》跟司法解释不要理解为冲突,它们都有法律效力,如两个刑法条文一样,不要理解成冲突,一定要想到是一致的。不要说哪个到哪个冲突了就用哪个,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有许可证跨地域的经营构成犯罪,没有这么去讲,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个案《批复》理解为相互矛盾的视角本身就有问题,《批复》是对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问题的进一步明确。而且《批复》在之后,司法解释在之前,司法解释在2010年,《批复》在2011年,《批复》表明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是一致的,怎么能说是不一致的?既然这样,我们按照《批复》来,很具体的《批复》来理解司法解释,从这个角度来看,杨夏玉案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该这样理解问题。对于相关案件司法机关需要引入相应领域的专家参与论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跟《批复》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本案来说,因为法律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明确需要个案《批复》。司法解释是解决超范围的问题,个案《批复》进一步解决的是超地域问题,这两个问题本质逻辑一脉相承,即有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司法解释和批复的内在逻辑,这两种情况都不应该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来处理,而是按照烟草专卖有关的行政法规给以行政处罚是可以的。尽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起草的,批复是刑庭批复的,但刑庭做批复的时候会跟研究室沟通,不存在司法解释与《批复》相冲突的情况。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跟《批复》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存在问题。李明华案个案的《批复》都适用于今天讨论的案子,我个人感觉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本案有许可证,只是超地域超范围的经营,应当按照有关的行政处罚予以处理,而不应当用非法经营罪来处理。

    pc大神28预测吧郭华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出台是导致司法解释出台的原因,之前尽管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经营,但没有明确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之间的协调关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39条仅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伪造、变造、买卖等烟草许可证的行为。也就是说,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刑法》的衔接关系,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仅仅规定没有烟草许可证而经营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回应,《批复》对实践中理解不一进一步解释。杨夏玉等人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超范围、跨区域违规经营行为未从根本上违反烟草专卖制度,该行为属于违反行政管理,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罪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杨夏玉案认定区域跨度较大,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不太合理,不能说山东到江苏可以,到浙江就远了。涉及到这类犯罪,即使情节特别严重,超出《解释》和《批复》范围,定罪也应当在量刑时轻的。从程序的角度出发,基层法院也无权在司法实践中否定《批复》,若认为《批复》与《解释》存在矛盾,应当提交至最高法院决定。最后指出本案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对《解释》与《批复》相冲突的认定错误未予以纠正,对涉案金额的认定以及作出没收财产均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等一系列问题。

    经过一下午的热烈讨论,与会专家深入探讨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批复决定等适用问题。会议的意见与建议不仅加深了对非法经营罪以及与此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也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批复提供参考性指导意见。对相关问题,将会进行后续研究与讨论。

    (文/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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