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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学刘哲玮副教授做客我院 讲解“诉的类型及功能”

    发布时间:2018/11/26

    2018年11月21日晚,北京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刘哲玮副教授做客我院民事诉讼法课堂,在主教519教室作主题为“诉的类型及功能——以诉讼标的切入”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我院林剑锋教授主持,选修本课程的2018级法学研和法硕(法学)研究生参加讲座。该讲座受研究生院“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

     

     

    刘哲玮副教授首先就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特点和研究学习方法作了简洁生动的介绍,并且结合具体的案例,详细介绍了围绕“权利主张—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证明手段”进行分析的民事诉讼的基本思维,并强调了这种思维方式的对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接下来,刘哲玮副教授系统介绍了“诉讼标的”的相关理论学说,并着重介绍了其主要功能——在“确定既判力范围”、“诉的识别”、“确定裁判对象”、“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诉讼标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在理论界,该领域存在多种学说,其中“旧说”和“新说”为两大主流学说。在实务界,各国司法标准也不尽相同,目前我国主要还是倾向“旧说”——即“实体法上请求权说”。刘哲玮副教授也特别指出,两种学说均有着其各自的优势与限制,没有好坏之分,并举例加以展示说明。在阐明了“诉讼标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刘哲玮副教授以诉讼标的为切入点,分别对“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做出系统介绍,并结合案例进行详细的解释。关于形成之诉,刘哲玮副教授介绍说,其功能在于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在分类上存在普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两种类型,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形成诉权,因此是否所有的关于形成权的胜诉判决均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是值得商榷的。关于确认之诉,刘哲玮副教授认为其适用必须进行严格限制,相对于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其功能在于弥补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不足,具有补充性和预备性的特点。关于给付之诉,刘哲玮副教授结合案例,详细介绍了给付之诉之诉讼标的的两大理论及其他相关学说,并介绍了我国理论学说与司法实务相关状况。同时在讲座中,刘哲玮副教授也对侵权法下的不同请求权进行了介绍,对“电梯劝烟案”等社会热点案件进行了评析。

     

     

    在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分别就讲座和学习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刘哲玮副教授一一进行解答和回应,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图 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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