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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劲松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作“党内法规:政党法规之中国特色”报告

    发布时间:2019/03/21

    2019年3月19日晚6时许,蒋劲松教授应邀到中国政法大学作学术报告。中国政法大学秦奥蕾教授主持本次会议,并转达正出席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焦洪昌院长的欢迎之情。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党内法规方向)专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我院部分硕士研究生到场聆听。

    在报告中,蒋劲松教授就“党内法规:政党法规之中国特色”进行阐发,由“党内法规”与其上位概念“政党法规”的属种关系切入,深入阐述了“党内法规”的四个特色。

    特色一是“党”的基本法律身份。蒋劲松教授认为,研究“党内法规”的一个前提性知识是区分政党的基本法律身份。不同于国内外通说将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法律身份认定为社团,蒋劲松教授从宪法、党章及法学理论这三个视角将中国共产党与各国主要政党进行比较,提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法律身份不是社团,而是政治领导团体。

    特色二是“党内法规”在法规范秩序中地位。这一问题目前尚未为我国学界所重视,蒋劲松教授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法规范秩序的基本规范,并从基本规范的“缔造功能”及“规范功能”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解释。在此基础上,蒋劲松教授主张应当分三步确定“党内法规”在中国法规范秩序中的地位:第一,把握“党内法规”的宪法职能;第二,调查“领导法秩序”规范之网的实际编织情况——国法提纲挈领,“党内法规”大量规定;第三,进行“党内法规”编织领导法规范之网的法理学证成,即用分析实证主义理论证成这一做法的正当性。

    特色三是“党内法规”的效力范围。蒋劲松教授认为,政党法规效力范围取决于相关政党的基本法律身份。社团类政党的法规的确仅作用于党内,但作为政治领导团体,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功能是为领导法律行为,即作“领导”意思表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律行为包括外部领导行为和内部领导法律行为。其中,外部领导法律行为是根本,内部领导法律行为服务于外部领导法律行为。“党内法规”不但体现中共的内部领导行为,更体现其外部领导行为。故而,“党内法规”必定直接作用于国家,以其外部领导规范直接约束国家。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都得以体现。

    特色四是“党内法规”的司法适用性。在美国、德国等采信政党社团论的国家,党内纠纷案有时依赖国家的法院对政党法规作出解释和适用。蒋劲松教授认为,这些国家的政党法规司法适用理论由三部分合成:政党社团论(政党为社团,依法设立)、法律秩序合成论(政党法规依国法授权而制定,与国法合成国家统一的法秩序)、法律个别化理论(与国法的相关规范个别化成调整党内关系的具体规范)。其中,政党社团论的确是我国“党内法规”司法适用性的理论障碍。但是,蒋劲松教授认为,中国仍可探索建立“党内法规”司法适用制度。在正当性论证方面,中国宪法虽然拒斥政党社团论,但实际上却采用了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律秩序合成论和法律个别化理论,这足以从法理学上证成“党内法规”的司法适用制度。

    在蒋劲松教授的学术报告结束后,秦奥蕾教授作出点评,认为这一报告视野非常超前、方法十分扎实,并且体现出了“党内法规”研究应予秉持的意识形态和立场。秦奥蕾教授认为,本次报告对于我们的“党”等关键概念展开了实证研究,让我们的法学研究能够立足于当前的政治形势,回应了党在我们国家中的地位及其在党内法规中的角色等问题。其中,对于“中国共产党是政治领导团体”这一问题,蒋劲松教授的论证非常深厚,能够让我们突破政党治理的层面而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层面。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就本次演讲内容积极提问,蒋劲松教授一一作出了详细解答。

    本次学术报告会结束后,蒋劲松教授、秦奥蕾教授与到场的同学合影留念。

    文/林茜、赵仁杰  图/冯璟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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