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上财pc大神28预测吧叶名怡教授做客我院 论个人信息利益的民法定位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9/04/17

    2019年4月16日傍晚,上海财经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教授、博士生导师叶名怡教授做客pc大神28预测吧,在第6期的大数据法制讲座上,带来了题目为个人信息的民法定位与保护的专题讲座。

    pc大神28预测吧邢会强教授主持。讲座伊始,邢会强教授给在场的老师和学生简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是需要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领域通力合作,同时也向大家隆重介绍了主讲人叶名怡教授。

    叶名怡教授在本次讲座中就个人信息利益的定位和其保护个方面开展了生动的讲述。

    首先,在个人信息利益的定位方面,叶名怡教授重点讲述了如下五个问题:

    一、个人信息的类型学意义及具体划分。个人信息可以根据信息产生来源、信息内容所需领域或信息的敏感程度来分类。

    二、个人信息权作为具体人格权之证成。叶名怡教授从多个角度论证了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上有资格成为一项独立权利。

    三、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体系抑或权能体系。叶名怡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中的知情同意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等是权能,而非权利。

    四、以知情同意权为基础的积极权能。叶名怡教授指出,虽然传统知情同意架构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对其在整体上持否定态度的“知情同意过时论”并不能成立。

    五、以删除权为代表的消极权能。对此,叶名怡教授指出我国不应建立欧盟式的被遗忘权制度,而应建立完整的删除权制度。

    其次,叶名怡教授就个人信息利益的保护方面,重点从以下六方面做出阐述:

    一、保护范围与保护方式。保护范围:从《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文义来看,自然人的一切个人信息均受民法保护,没有例外;保护方式:一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结合《信息侵权解释》”(特别路径)、二是“民法总则第111条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一般路径)。

    二、新型损害的出现与部分认可。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多种新型损害相继出现,其中部分损害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

    三、三元归责原则体系的确立。1、公务机关以数据自动处理技术实施的信息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2、采用自动化处理系统的非公务机关,其信息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3、未采用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数据处理者,其信息侵权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四、复数控制人场合下的因果关系推定。叶名怡教授指出,在复数控制人采用大数据技术的场合,应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五、自成体系的预防性责任措施。当个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尚未出现损害时,信息主体可诉诸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的预防性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它不要求有损害和过错,只要求有不法侵害或迫近的危险。

    六、责任形态的更新及其多样化。信息侵害行为造成信息主体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叶名怡教授就以上内容做出总结和展望,指出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在本次讲座的尾声,评议人徐建刚博士做出如下点评:首先感谢叶名怡教授精彩的讲座,其次学好民法才能为很多新兴研究领域打好基础,最后关于个人信息的定性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评议人武腾副教授做出如下点评:首先感谢叶名怡教授的文章和报告给大家的启发,其次类似于知情同意规则这样的关于信息保护的制度应该更加丰富些,最后提出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利用新的理论来保护个人信息的新思路。同时,陈飞副教授和殷秋实博士也做出了精彩点评。本次讲座出席的嘉宾还有pc大神28预测吧许冰梅副教授、张金平博士。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文/赵逸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