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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国中央大学经营经济学院孙承佑教授详解人工智能大数据利用法律任务

    发布时间:2019/06/23

    2019年6月21日晚,韩国中央大学经营经济学院的孙承佑教授做客我院,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利用的法律任务”为主题带来一场讲座。本次讲座由历咏博士主持,杜颖教授和董新义副教授以及众多pc大神28预测吧学子参与,受到我校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

     

     

    本次讲座内容分为五部分。孙承佑教授首先进行了背景介绍,现在正经历第四次工业改革和处于数据经济,已进入超级智能社会,物联网创造了收集分散的数据的环境,人工智能提供了累积和处理无限增长数据的技术,现在是很明显是大数据的时代。数据与其他数据的合并叠加会赋予更多价值。他点出数据交易的最大障碍是数据所有权和版权侵权问题,并列举日本欧美韩国等国家相关立法,但遗憾表示现在的立法不能完全解决版权侵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第二部分孙承佑教授介绍了大数据的概念和类型。大数据分为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结构化数据,类似消费者数据和销售数据,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更多数据是非结构化和非系统化,范围更广,涵盖生活方方面面,包括电视广播数据,博客等社交媒体上的数据。另一个类型是个人信息数据和非个人信息数据,前者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在韩国有相关指导条例去识别化,来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部分是有关数据交易合同的类型和特点。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合同,分别是数据供应合同,数据创造合同和平台数据交易合同。第一种是数据提供方将数据受让于另一方,另一方独占持有;第二种是创造新数据的合同;第三种是多方提供数据给平台,平台对数据加以存档,加工处理和分析,通过平台让各方使用。

    第四部分一开始讨论了人工智能的发展特点,重点讨论分析了人工智能的契约问题,即当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时,由于人工智能的特点,并不能知晓人工智能引导的模型的结果和表现。孙承佑教授还强调了现在需要保护人工智能创造。但他质疑现如今的知识产权法律是以人类利益为导向,不能提供保护人工智能创造,他大胆提出建议,提供新的类型的法,和新权利来保护人工智能创造,而不是套用人类的版权权利。他提倡通过登记系统来实现保护,没有登记,人工智能创造就无法受到保护,还有运用标签识别系统,来区分人类创造和人工智能创造。

    第五部分孙承佑教授介绍了各国有关大数据交易的法律改革方向。

     

     

    讲座的最后环节,孙承佑教授还热心解答了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包括人工智能智创造与人类创造的区别,和韩国国内免费公共数据库的使用,为大家答疑解惑,受益匪浅。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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