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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期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召开 聚焦数据爬取的规制

    发布时间:2019/12/10

    2019年12月4日下午,中财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第九期在学院南路校区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应邀到访我院,在学术会堂603为我院师生作了主题为“数据爬取的权衡:一个法律经济学的统一框架”的学术沙龙报告。

     

     

    pc大神28预测吧教授、《财经法学》主编邢会强,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助理、pc大神28预测吧博士后刘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实验室办公室主任陈姿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院长助理、副教授尹少成,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律专家姚栋,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肜璐担任与谈嘉宾。pc大神28预测吧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刘权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许可主任作了精彩的主题报告。“爬虫玩的好,监狱进的早。数据玩的溜,牢饭吃个够。”许可主任开始便以诙谐幽默的方式介绍了数据爬取的背景与现状,从而提出数据爬行由“中立的技术”成为“人人喊打的害虫”其正当性边界何在的问题。同时,还说明其在报告中所作的两个限制:一是只针对爬行行为本身;二是只限于民事责任。

    之后,许可主任谈到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新的研究思路、新的研究方法和一些新的发现。首先他提到传统上对于爬虫的分析和理论探讨主要运用的是权利界定的思路,即如果能够清楚地划定权益的范围或者权属就能够解决数据爬取的问题,但这种思路存在诸多不足:数据的事前界权成本过高;即便能够界权,也无法明确数据权利的具体内容;即使能够确定数据的权利内容,也无法回答在数据爬取中何方更应当受到保护。

    基于以上三个角度的分析,许可主任还结合了美国数据爬取二十年的司法过程,提出了转换研究思路的命题,即进行权益衡量。一方面他认为数据爬取是一种权益,另一方面他认为拒绝数据爬取同样也是一种权益,因此在这两种权益存在对抗的状态下,进行法律上的权益衡量需引入新的权衡方法。权衡的方法是法律方法论上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涵摄”也不同于英美法上的“类推”的第三种方法。简单来说,权衡是认为一个规则或者原则,并不是一个全有或者全无的适用,而是在一定可能的范围内最大化的实现。

    此外,他谈到权衡的基准应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即权衡的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或者说,“两害相权取其轻”。

    最后,许可主任运用了AIEXY权重方程进行了权衡的操作,并根据权利主体分类,通过赋值的方法分别进行了企业数据爬行的权衡、政府数据爬行的权衡以及个人数据爬取的权衡并分析列举了各自的权衡结果。

     

     

    邢会强教授就报告提出了一些疑问和困惑。首先,他认为权衡应当是一个事后的问题,而许可主任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进行了事先的权衡。其次,邢会强教授谈到实践中数据的分布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大部分数据都是既属于平台,又属于个人。无论是企业平台上的数据还是政府掌握的数据,其实都有个人数据。因此,建立的法律经济学的公式或许更复杂。最后,对于许可主任运用的法律经济学的公式所进行的数据爬行权衡的方法,邢会强教授认为由于赋值的主观性,可能导致最终的权衡结果也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所以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当然他也不否认公式的运用仍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刘云博士后谈了这次报告对他的启发。首先他简单提到了当前政府数据公开获取的现状以及能够公开获取数据对于研究者的重要性。其次,他提到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计算机系统内部等的非公开的数据信息是否应当根据具体的、特定的情况来判断应否爬取以及爬取的范围。刘云博士后还谈到的数据获取方式的问题,即数据获取不一定必须采取爬取的方式,也可以运用更加和平的方式来解决,比如协议,而由于协议本身固有的特性又会引申出强制许可等相关问题。再次,对于许可主任提到的效率基准,刘云博士认为尽管近几十年一直将效率作为利益衡量的一个标杆,但是除此之外,现如今公共利益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点,值得我们关注。最后他提出问题,即数据的使用行为究竟应不应当纳入考量的范围之内或者什么情况下予以考量。

     

     

    刘晓春主任对邢会强教授的部分观点十分认同。她提到许可主任实际上是在数据抓取这样一个利益堆叠非常复杂的领域以及利益衡量这样一个相当于普世真理的领域,去努力进行类型化、精巧化、细致化的分类,从而将利益衡量由抽象化转为具体化,而这其中就需要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停穿梭,所以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挑战。之后,刘晓春主任向许可主任提供了一些建议。她谈到概念本身应更加精确化,比如“数据抓取的二次利用”“计算机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宏观数据安全”等等。此外,针对许可主任运用公式进行利益衡量,刘晓春主任先是肯定了这一框架的重要意义,但是,她又提到事实上这是在进行一次或者多次的价值判断,在产生争议的情况下这个框架的可用性就会受到质疑。最后,刘晓春主任也提出问题,即是不是存在、何时存在有义务开放系统以及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抓取数据的情况。

     

     

    陈姿含主任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她认为在权利界定的过程中实现了两个步骤:一是对于利益纷争之后建立的一种甄别;二是其实现的是一种救济途径,或者说权利。她提到许可主任的研究试图在构建一种程序化的分析从而进行程序化的甄别和实现程序化的救济,这是十分有价值的。其次,关于许可主任提到由权利界定到权利权衡的转变思路,陈姿含主任建议直接离开权利主体的概念,把所有的利益和主体都类型化为要素分析,从而避免类型划分时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

     

     

    尹少成副教授在肯定了利益衡量的创新性的同时也未否认其复杂性。他谈到研究方法创新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使复杂问题简单化,因此从技术上来说,他建议许可主任将抽象的文字推导内容减少、比重降低,而更多的通过一些表格数据推演得出相应地结论,从而使过程和结论更加清晰、达到更好的论证效果。此外,尹少成副教授还提出了自己在分类上的建议,即依结果进行分类:无论是政府数据、企业数据还是个人数据,在利益权衡的之后结果应包括绝对禁止、完全允许、有条件允许三种情形。他还提出由于条件本身的内涵乃至外延实际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建议许可主任不做具体的分析,而是设置一些原则性的红线或者底线。另外他认为在具体司法过程中还会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谁来举证、证明到何种程度等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最后,尹少成副教授也认为许可主任的数据分类的三种数据并不是完全界限分明的,那么在这种基础和假设的情况下进行相关结果的讨论会使之严谨性存在一定的质疑。

     

     

    姚栋专家谈了几点看法。首先他谈到近期的爬虫刑事打击案例给行业带来了不小的震荡,基于此背景,部分从业者对于“爬虫”谈虎色变,甚至把爬虫“妖魔化”。其次是针对许可主任提到的数据爬取是一种权益的观点,他持保留意见,他更倾向于数据爬取本身不是一个权益的问题,而是一个违法或者不违法的问题。再次是关于法律经济学的公式的看法,在肯定其新颖性的同时,也认同尹少成副教授和丁道勤负责人的观点,即复杂性的观点。并且,他从实务界的视角强调了对于清晰性、可操作性的需求,建议许可主任可以针对不同的爬虫行为清晰界定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最后,姚栋专家具体论述了在判断爬虫可能会产生何种侵权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爬了什么”“怎么爬”“怎么用”三大要素,从这三个维度分析其整体的合规性。

     

     

    肜璐研究员谈到美国、欧盟以及我国的数据爬行的发展,结合现实中的例子或者案件,通过综合国内外实践进行分析,表达了其独特的观点,即认为各种权利之间无论是平衡还是博弈,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规范的法律和制度也都是变化的而非静止的。因此,她主张应当根据社会的各种形态分析得出的结论才是最合理的方案。

    在自由讨论环节,2018级硕士研究生王琪文同学向许可主任提出问题。许可主任对相关与谈和提问一一作出精彩的回应。

    刘权副教授对本次学术沙龙进行总结。他谈到,通过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就数据爬取行为进行的交流发言,大家都受益良多。他认为,对于数据爬取行为确实需要规范,但是简单一刀切的予以禁止是不适当的,对于数据爬取行为需要慎用刑事手段。在对数据爬取行为进行立法制度设计时,应区分不同的数据爬取场景,充分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等方法进行利益衡量,既要努力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字资产保护以及政府数据保护,又要促进数字经济的良性快速发展。最后,刘权副教授再次衷心感谢与会嘉宾的到来,感谢大家就数据爬行发表了许多精彩观点。第九期中财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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