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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工作坊第19期举行 在线研讨履行费用过高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17

    2020年5月16日下午,第19期私法工作坊以在线会议的方式如期举行。本期活动由徐建刚博士主持,朱晓峰副教授、王叶刚副教授、殷秋实副教授、武腾副教授和王道发博士共同指导,30余名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了本次活动。工作坊主要由指导老师引导、发言人展示、其他成员评议、自由讨论和老师总结等环节构成。

     

     

    活动开始阶段,徐建刚博士从框架和体系上对履行费用过高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的区分进行了介绍。首先提出履行的对象、费用的范围以及过高的标准等构成要件在认定时需要考虑的要素。其次以请求权基础的思维对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并结合《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规范内容提出质疑。最后以表格明确展示了履行费用过高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在规范构成和法律效果上的区别。

     

     

    接下来工作坊进入发言人展示阶段,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韩月、鲁城江、赵林静和李钰分别就履行费用过高的相关问题作了报告。韩月从履行费用过高所在体系、履行费用的范围、履行费用的比较对象和履行费用过高的标准四个方面对履行费用过高的界定进行阐释。鲁城江对履行费用过高与情势变更制度的混淆点作了详细分析,并就二者竞合时的优先适用顺序提出自己的观点。赵林静着重分析了履行费用过高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就履行费用过高的判断标准提出自己的见解。李钰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为切入点,明确《合同法》第110条的法律效果是允许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对履行义务进行抗辩,而非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因此应当由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解除。

     

     

    在发言人展示间隙,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蒋睿、程相宜、张俏和安悦齐分别对四份报告进行了评议。蒋睿指出韩月的报告层次分明,内容详实,比较现实地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题,同时对报告的结构提出修改建议。程相宜首先对鲁城江的报告予以肯定,并且分享了自己对情势变更标准的看法,即目前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例很少,可见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要求很严格,因此选取债务人利益显著低于成本作为标准对债务人过于有利。此外,程相宜建议在民法典去掉非不可抗力的要件之后,报告中应当对情势变更、履行费用过高和不可抗力的交叉一并予以讨论。张俏在赵林静报告的基础上,对目前履行费用过高比较对象的各种学说进行体系化梳理,并对报告中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中确定的明显不合理高价的解释标准,类推适用后得出的当履行费用达到债权人履行利益的130%时认定为过高的结论进行了批判。安悦齐认为李钰的报告论证明晰、说理有据,并指出违约方解除权不应在立法上得以确认,但有必要规定重大事由解除权。

    本次活动相关同学的报告和评议引发了激烈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附随义务能否包含于履行费用的范围中,韩月和蒋睿持否定观点,但左晨楠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在个案中具体分析。第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关系问题。殷秋实副教授认为可以从从给付义务与履行利益相关而附随义务与固有利益相关的角度,或者从是否具有独立诉请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区分;朱晓峰副教授指出若从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的角度进行区分,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有交叉,可以给债务人提供选择的余地;王叶刚副教授认为附随义务有时也具有可诉性,因此从文义出发,履行费用的范围应当包括与履行相关、能以金钱量化、异发的履行费用。第三,履行费用过高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关系问题。王道发博士提出与鲁城江不同的观点,即从逻辑层面考察,只有在法律规定重合时才讨论竞合的问题,但履行费用过高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在逻辑上并不处于同一层级。第四,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安悦齐认为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易导致权力滥用,因此应由法院综合案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即将违约方解除设置成形成诉权。徐建刚博士反对该观点,指出由法院作为解除合同的主体是不合理的。此外,《合同法》第110条从体系的角度考察属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但其规范内容在于解决义务要不要履行的问题,因此很难认定为违约责任。

    本期工作坊活动的最后阶段由武腾副教授作总结性发言。首先,关于履行费用过高与情势变更的竞合问题,武腾副教授指出履行费用过高的效果是抗辩权,而情势变更的效果是变更和解除权。二者竞合需要区分非金钱债务完全不履行和非金钱债务不完全履行两种场合分别讨论。其次,武腾副教授认为履行不能的规定能否引起对待给付义务与给付义务一并消灭,以及《合同法》第110条中是否要明确法律后果需要进一步思考。再次,武腾副教授提醒各位同学在分析履行费用过高的正当性基础时要考量不同类型的合同。最后,武腾副教授指出合同僵局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为典型抽象各种规则过于勉强。

    最后,在徐建刚博士的主持下,我院第19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张俏  图/左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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