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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法工作坊第30期:竞争政策视角下的财税中立原则

    发布时间:2022/03/25

    2022年3月23日,pc大神28预测吧财税法工作坊第30期通过直播平台以线上讲座的形式举行,主讲人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pc大神28预测吧孙伯龙副教授,主题为“竞争政策视角下的财税中立原则:内涵与适用”。本次讲座由工作坊指导老师郭维真副教授主持,我院部分2021级和2020级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中,孙伯龙副教授对财税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一体两面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从以下五个方面向同学们讲解了财税中立原则与竞争中立原则之间的紧密关联:财税中立的源起及规则演变、财税中立的内涵要素解构、财税中立原则的证成及其功能拓扑、财税中立原则的竞争审查适用逻辑以及财税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则与例外。

    就财税中立的源起及规则演变,孙伯龙副教授指出,财税中立原则既是现代财税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政府的财税政策法规应当符合市场竞争的重要原则。而从法治的角度梳理该规则的生成,不难发现财税中立这一原则在竞争法与财税法中存在着共通价值,并由此成为一项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就财税中立的内涵要素解构,孙伯龙副教授认为,财税中立原则应包含“税收中立”“财政补贴中立”“政府采购中立”“政府投资中立”等几部分。这要求政府课税不得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不得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情况;同时,国家的财政分配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也应当保持中性,采取既不产生扩张也不产生紧缩后果的政策。

    关于财税中立原则的证成及其功能拓扑,孙伯龙副教授提出,财税中立是竞争法与财税法中的一项共同性原则,而由于我国的实定法律规范中尚未提出“财税中立”或与之相近的概念,因此财税中立目前仍主要是一个应然的法律价值性原则。随后,孙伯龙副教授提出,财税中立原则不仅承担着对政府财税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功能与对反竞争的政府财税行为的规范功能,其还对政府和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进行了指引,并成为平衡竞争法与财税法之间的纽带。事实上,竞争法与财税法所调整的对象,正是同一个社会经济活动的两个不同方面,其二者之间联系紧密,不可割裂看待。

    至于此种纽带关系的具体呈现,孙伯龙副教授指出,竞争评估机制的建立是连接财税中立原则与竞争中立原则的重要桥梁。在可竞争市场中,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遵守财税中立原则:不论是对何种类型的企业,政府都应当公平、客观、公正地对待,不得干涉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为确保地方政府财税政策的财税中立性,便需要进行竞争评估并通过其他配套机制确保财税政策在追求政策目标收益最大的过程中,既不违背公平性,同时对市场机制的损害最小。

    接着,孙伯龙副教授就财税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规则与适用除外(豁免)向同学们进行了介绍。他指出,若政府的某项财税政策经审查后被认定为违背了财税中立原则,但确实仍有必要实施的,应首先尝试寻找损害最小的替代方案,而非直接寻求豁免。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进行了踊跃发言与提问。2021级法学硕士包少卿同学提问道:为了运行竞争评估机制,地方政府需要投入新的成本;同时,地方财税政策中违反竞争中立原则的条款的存在,往往是出于政府寻租或自身其他利益因素的考量,若再由其进行自我审核,或将缺乏审核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当如何避免竞争评估机制实施过程中“走过场”的问题?对此,孙伯龙副教授认为,当前地方政府竞争评估机制实施过程中“走过场”的现象确实存在,原因也与同学提到的这两点有关联。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未来在评估审核人员中增加财税、竞争领域专业人员的比例,并加强制度的进一步精细化建设,如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等。

    至此,本期活动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工作坊活动更多的知识交流和思维碰撞!


    文/包少卿

    图/李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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