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李轩出席《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1/06/28

    李轩副教授出席《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研讨会

    并提交专家建议稿

    2011年6月20日上午,“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问题法律与伦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国科协自然辨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机构共同举办。长期关注精神病强制收治问题的法律学者、精神病医学专家、律师、民间公益组织、记者及若干精神病强制收治受害人等三十余人参会展开研讨。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睢素利、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徐武案代理律师)黄雪涛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北京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灿北京益仁平中心主任于方强等出席会议并发言。我院李轩副教授出席研讨会并坐主题发言,会后还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反馈《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意见的专家建议稿。

    与会专家学者纷纷从自己的专业领域出发,畅谈了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认识,认为草案能否从根本保护精神障碍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进一步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会议就强制诊断、非自愿住院标准、非自愿住院决定异议机制等问题展开了深度讨论,力求为《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我院李轩副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现行《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整体设计过于重视秩序本位的立法考量,未落实精神障碍的诊断和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司法化的法治原则,未能有效界定司法权、行政权和医疗权的合理界限,行政化色彩和医疗化色彩十分突出;精神障碍的诊断程序未遵照和贯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司法程序,相关规定也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行为能力和监护人制度相矛盾;部分内容与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联合国大会1991年12月17日第46/119号决议通过)精神不符,不能充分保障公民(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和精神障碍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权利。李轩副教授建议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程序全面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条,建立精神障碍强制诊断司法异议程序(属于新类型特别程序),并删除“扰乱公共秩序”的内容;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程序的基本原则,全面修改草案第二十九条,建立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司法异议程序(亦属于新类型特别程序)。

    据悉,20116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此,北京法学界、精神卫生界专家学者联合召开了此次会议。此次会议也搭建了法学界与精神卫生界交流的平台,大家热烈讨论,在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主体、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实体标准、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异议的鉴定程序方面达成了一系列共识。会后李轩副教授还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反馈《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意见的专家建议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