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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轩应邀出席“教育公平的法律保护”研讨会

    发布时间:2009/08/29

    2009年7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律政》杂志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了“高考加分与教育公平的法律保护”研讨会。会议由《方圆律政》杂志执行主编秦毅主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中央民族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教授熊文钊、北京市律协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庞标、副主任雷思明、秘书长刘静、《方圆律政》杂志记者唐姗姗等参加了研讨会。我院李轩副教授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今年6月24日,重庆市考生何川洋以总分659成为重庆“文科状元”。没多久,便有网友报料称,何川洋是因为民族成分造假被查,所以不敢面对媒体,而其父何业大是巫山县招生办主任,其母为组织部副部长卢林琼。在媒体追问下,何业大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上级的任何处罚。何川洋则表示对民族造假事件并不知情。6月29日,巫山县委免去何业大职务,对卢林琼也予以停职反省。在重庆市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宣布有31名考生民族身份造假之后,重庆招办官员对媒体声称这31名造假者的名单不能公布,因为“这是联合调查组研究决定的”。之后,在如何处置造假考生的问题上,招办又公然否决国家三部委关于民族造假考生必须“取消高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政策,宣称这些考生并未造成加分事实,因此在不加分的“处罚”之后,“不意味着要取消录取资格”。7月2日凌晨,之前与何川洋签订预录协议的北京大学招办主任刘明利发过来一条短信息,称北大决定放弃录取何川洋。继北大昨天表态放弃录取重庆造假状元何川洋后,香港大学也正式决定不予录取。  

    与会者对前述何川洋事件进行了全面研讨,多数与会人员认为对何川洋的父母及其他造假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可以的,对何川洋进行道德谴责也是应该的,但以现行法律而言,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对何川洋本人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罚和北大拒绝录取何川洋的法律依据不足。  

    研讨中,李轩副教授发言认为,按照一般法治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就此而言,如果说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取消何川洋的录取资格是一种行政处罚的话,因为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规定对民族成分造假问题予以处罚,而国家民委办公厅等三部委办通知也构不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规章,该处罚在实体上会因法律依据不足而缺乏合法性;而且,如果仅以一纸公告便取消何川洋的录取资格而未履行必要的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意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必要程序的话,该处罚更是涉嫌程序违法。基于国家民委办公厅等三部委办通知尚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依据这一前提,北大拒录何川洋的合法性也是值得商榷的。  

    李轩副教授还指出,虽然已有数十年的辉煌历史,但我国的高考仍然主要通过政策进行调整,严格地说,所谓“高考制度”仍然还只是高考政策,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何川洋个案上来看,何川洋该怎么处理?法律依据严重不足。“三部委办通知”并非行政规章,也没有相应的上位法规定。现在社会舆论对待何川洋们大部分都是基于道德的谴责,以及更改民族成分中腐败问题的声讨,缺乏理性看待何川洋事件的声音。据个人观察,社会各界之所以何川洋事件尤其是对何川洋本人应当如何处理发生分歧,主要是因为考试立法的缺位。在考试制度方面,有些国家和地区已有成熟立法可资借鉴。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大学法就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入学考试的一般原则,要求大学拟定公开招生办法,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这次研讨会涉及的问题很多,如果拿到立法层面讨论,何川洋事件应当引起法律界关于完善考试立法的反思。李轩副教授认为,当务之急,是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充实其中“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考试主办、报考资格、考试程序、应试行为、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制度性内容,待时机成熟时制定单行《考试法》,将各种类国家考试纳入其中,全面规范考试主办行为和应试行为,使得诸如高考加分、报考资格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现象的处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通过完善立法改变政策主导高考的现状,使得相关责任认定和行为处理更具可操作性,才能避免行政部门处罚的随意性,也才能保持情与法之间的合理平衡。当然,考试立法本身也有一个广泛听取意见、多数表决通过的过程。各种加分政策是否恰当、加分政策如何实施更加合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是否区别设置录取办法以及如何合理分配高校录取名额、高校招生自主权如何规范,甚至对报考资格舞弊、考试作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考生是否应对报考资格作弊行为承担来连带责任等等问题都可以在立法程序中进行理性权衡。总之,不以道德批判代替法律评判,是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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