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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赴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作学术报告

    发布时间:2010/01/16

    应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我院尹飞副教授于17日在该院以“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基础”为题发表演讲。著名侵权法学者、清华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程啸副教授主持了报告会,在该院学习的清华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法律硕士研究生同学出席了活动。

    尹飞副教授首先从损害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切入,强调“天灾归于权利人”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侵权责任法则是例外,即在特殊的情况下,由他人来为受害人分担责任。因此,归责基础,即“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他人为此负责”就弥足必要。归责基础的核心是在伦理上、公共政策上使得归责有其正当性。尹飞指出,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学说多使用归责原则的概念,但该概念仅在过错责任中阐明了归责基础,而在无过错责任项下,归责基础是完全空缺的。尤其是,如果只考虑归责原则的话,可能会导致很多问题的混淆。例如,《侵权责任法》对地上物倒塌、妨害通行物致害等责任中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但是其归责基础却是过错。如果脱离了其中过错因素的考量,可能难以解释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则。据此,尹飞指出,整个侵权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而确定。而归责基础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所以,侵权行为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基础之上。归责基础的探讨和确认,其意义不仅在对包括我国法律在内各国侵权法中普遍存在的此种责任现象归纳的基础上,在立法论层面上揭示承担责任的原因及相关立法的正当性,从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完善侵权责任的体系结构、责任类型;也有利于在理论上,从更为抽象的层面审视和完善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结构,梳理各责任形态内部的层次、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承担,更好地处理实务中的问题。

    而后,尹飞副教授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的基本原理入手,通过过错概念的发展及其不足,详细阐释了过错之外的另外两大归责基础——危险、支配或重大影响。他指出,过错责任、自己责任的基本假定在于:一是人格的自由平等,二是理性人的假设,据此,人们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才有所谓的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但是,一方面,随着科技发展,各种不可测的危险出现,即便危险物的持有人或者危险活动的行为人尽到相当的注意仍然无法避免损害。这就动摇了过错责任的根基。另一方面,民法中隶属关系的存在、现代社会中客观上的人格不平等的现实以及自由意志的削弱,这就削弱了自己责任的基础。而责任保险的出现、受害人补偿观念的强化,更使得在过错之外另行确立归责基础的必要性得以凸显。尹飞还就报偿原理、公平责任、深口袋、风险社会负担、公共政策等不足以作为归责基础的理由进行了说明。

    最后,尹飞副教授就归责基础在立法和法律解释中的应用进行了解说,他指出,归责基础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应用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界定一般条款,这里的一般条款,不仅涵盖“包括的一般条款”,还包括“附加的一般条款”,其核心是为法官适用法律提供指引。据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以及第七条,并非一般条款。二是厘清责任体系,即以三大基础为依据建构侵权责任法体系,从而条分缕析,便于理解和适用。三是梳理责任类型,例如,第四章各安全保障义务类型其归责基础是过错,故而乃过错责任而非为他人行为责任。四是确定责任形态,即根据危险程度、控制程度确定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中对各种危险责任的规定很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但在为他人行为责任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使用人责任可以考虑细化为企业责任、一般雇佣人责任、义务帮工责任。五是细分责任层次。五是平衡责任分配,具体包括直接加害人与支配人之间的损害分配,例如雇员的责任、被监护人的责任;确定同一直接加害人的多个支配人或者同一危险物的多个占有人之间责任承担,例如使用机动车损害责任,占有、管理、使用高度危险物的责任;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合理分摊损失,例如,机动车之间致害的责任分配,危险物之间损害的分配,各被监护人之间相互损害的责任分配等等。

    演讲结束后,程啸副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评议。他指出,作为《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的主要起草人,尹飞副教授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基础的探索,对于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制度、规范,分析、解释各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等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随后,尹飞副教授回答了与会人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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