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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出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研讨会

    发布时间:2009/07/22

        2009年7月17日,中国法学会“法治聚焦”中青年法学家恳谈会在中国法学会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办公室主任刘剑主持,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何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教授等出席了会议。来自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的记者参加了会议。

    我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秘书长助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理事尹飞应邀出席会议并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提出了建议。

        尹飞高度评价了消法颁行的重要意义以及修订的必要性。他指出,在消法修订过程中,应当从总体上把握五个方面:第一,应当充分认识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意义。每个自然人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利就是保障人权,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保护消费者权利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在消法修订过程中,要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调整结构和产业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要将二者有意无意对立起来。第二,要充分认识全球范围内加强消费者保护的大趋势,大胆突破传统民法的窠臼。在欺诈的界定上,不应过分拘泥于传统民法中对受欺诈人主观要件的要求;在涉及过错时,应当尽量通过事实自证等方式实现过错认定的客观化;在违反相关义务的后果上,要加大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力度。第三,要充分评估互联网、大众传媒发展对消费者的影响。互联网、大众传媒的发展,使消费者的意思自由受到严重削弱,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强化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等方式维护消费者的意思自由。第四,要充分利用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个人的力量,进一步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人;设立消费者赔偿基金,引入集团诉讼,授权消费者组织发起集体诉讼并取得一定比例的赔偿额度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纳入赔偿基金。第五,要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作用,通过构建侵害消费者权益信息平台,将相关案件全面向社会公布,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纳入经营者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当中。

        就消法修订中的具体内容,尹飞提出了八项具体建议:第一,在消费者的界定上,应当进一步扩张消费者的范围,并对商品住宅、医疗、教育等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列举式规定。第二,在消费者权利上,应当增加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尤其是要对侵害消费者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人身自由、合同自由等权利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对侵害消费者人格权但未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规定定额惩罚性赔偿。第三,在加害给付的问题上,建议大胆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聚合,允许消费者一并追究维持利益的损失和履行利益的损失。第四,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当对欺诈的构成进行明确界定,赔偿的严格化:只规定经营者的主观、客观要件;对于虚假广告,应当授权消费者组织或者个人请求停止发布,并允许消费者组织请求惩罚性赔偿;对于广告中的假冒专家行为,应当明确规定对广告主、广告商及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参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将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订立或者合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广告内容直接规定为视为要约。第五,应当规定网络、电视购物中消费者的冷静期,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任意解除合同。第六,对于各种违约责任形式,应当规定退货的一般条款,而不应再延续现有的依据国家规定方可退货的规定;应当规定在因经营者故意、重大过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修理、更换,应当规定对修理更换过程中相关损失,如替代利用、交通费用的赔偿;。第七,对于经营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其故意、重大过失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形,除财产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应当直接规定惩罚性赔偿。第八,关于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方式,建议引入仲裁前置机制和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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