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我院学生(含大三、四学生和2010级研究生新生)报考司法考试的通知
2007、2006级本科生,
2007、2008、2009、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2007、2008、2009、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作为衡量高等学校法学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在校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尤其是一次性通过率日益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实践表明,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往往能够赢得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为此,我院建议2007级、2006级本科生和所有在校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研究生(含2010级新生)尽量在京报考本年度司法考试,争取以优异成绩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议没有特殊情况的所有2007级、2006级本科生和所有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2007、2008、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校法学硕士和2007、2008、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尽量报考本年度司法考试。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新生也应尽量报考。
二、要求所有报考学生均在京报考,在京复习,尽量不要在外地报考,更不得以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为由耽误报到、注册和旷课。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和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新生也应尽量在京报考(经咨询北京市司法局,外地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即可在京报考)。
三、经验表明,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毕业之后参加司法考试的动力和复习时间、精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议应届毕业生即2006级本科生和20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尽量协调就业与报考的关系,尽量报考并认真准备本年度司法考试。
四、希望所有报考考生充分利用假期认真复习,精心准备,争取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尤其是2008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新生应当积极利用暑期时间备考,以免明年因司法考试备考影响正常的课程学习。
五、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分两个阶段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请广大同学注意仔细阅读后附司法部第75号公告,不要错过报名时间或遗漏报名手续,耽误报名。
六、国家允许我国台湾地区学生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建议我院港澳台籍同学积极报考。
七、为协助广大同学顺利报考,学院将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尽快解决报名过程中的障碍。广大同学报名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pc大神28预测吧团总支书记吴垠老师反映(电话:62288087,信箱:law@cufe.edu.cn),以便帮助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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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2日
附: 司法部司法考试公告
司法部司法考试公告北京市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9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报名费用。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
试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3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16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以在9月16日至2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复习依据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010年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根据《司法部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1日、12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和交费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10:00—6月26日10:00。报名人员登录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sfks.bjsf.gov.cn)进行信息填报,并在网上交纳报名费220元,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费必须通过网上报名缴费系统交纳,请报名人员参照首信易支付使用帮助及各网上银行开通方式,开通所列类别银行卡的网上银行支付功能交纳报名费。信息填报完成且交费成功后,对所填信息不能进行修改(联系方式和预约现场确认的时间除外)。交费后请等待页面自动跳转,不要关闭浏览窗口。
请报名人员仔细阅读《司法部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费用交纳后,由于报名人员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予退还报名费。
网上交费咨询电话:24小时客服电话: 59321108。工作时间内可致电: 82652626-6612;6576;6613;6639;6502。
二、现场确认
(一) 现场确认时间:7月1日—7月15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现场确认地点:
北京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三)现场确认须提交的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京报名,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2.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本网站下载)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所示户籍地应当与确认单(报名表)中的户籍地一致;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现场确认须本人前来,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确认。
2、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是报名的必经程序。未在网上填报信息、交纳报名费的,现场确认时不予受理。
3、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以往报名人员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归纳汇总,编写了《2010年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常见问题解答》,报名人员可登录本网站查阅。
三、考点组的选择
北京市今年将试行应试人员在网上就近选择考点。2010年7月21日公布今年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考点分组情况及选择考点组的具体时间。请考生登录网站查阅。(详情见《2010年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四、准考证发放
今年北京市实行准考证主、副证。报名人员经现场确认后,当场领取准考证主证。2010年8月10日起可登录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副证。应试人员同时持准考证主证、副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方可进入考场。
五、港澳台居民报考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请详见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六、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时间、成绩发布详见《司法部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七、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咨询电话:58575486;58575987;58575986;58575818
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