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教育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顺利实施,打造我校国际化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切实提升我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研水平,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出国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拔、资助,派往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 养 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对公派出国研究生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选派工作指导原则为公正、公平、公开,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
第四条 选派学科专业应与我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重大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
第五条 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职责:
(一)研究生部要根据国家公派研究生的方针政策,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选拔、学分认定、学籍管理等工作。
(二)国际合作处协助组织公派出国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导师或合作者)的对口联系工作,并负责公派出国研究生的派出工作。
(三)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要配合研究生部开展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选拔等工作;以现有的与国外大学的交流渠道,协助公派出国研究生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的联系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经常性联系和管理,并建立专门的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每学期将汇总情况报研究生部、国际合作处备案。
(四)研究生导师应对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的专业领域或研修计划把关,妥善安排好综合考试、开题报告以及学位论文写作等事宜,并应与国外导师经常沟通,以了解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的学习和科研情况。
第六条 选派类别、对象和留学期限: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须为在读硕士生,或在读一年级博士生,或应届本科毕业生。留学期限一般为 36 — 48 个月,具体以留学国别及院校学制为准。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二)联合培 养 博士研究生:申请时须为在读博士生。留学期限 6 — 24 个月。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三)我校全日制脱产在读学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35 岁。
(四)身心健康。
本项目选派人员暂不包括曾经享受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学生,以及休学、延期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选拔与录取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学院评审,学校核定,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利用学校交流渠道或自行联系国外高水平大学。
(二)申请公派出国的学生,需将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国外院校导师出具的邀请函,以及双方导师确认的详细研修计划及时上交所在学院。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公派出国指标选拔评审,确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候选人,并在学院进行公示。
(三)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sc.edu.cn ),按照《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使用简介》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一式 2 份)、国外院校入学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免学费或提供学费的证明、报名和评审费汇款凭证或交费收据复印件,以及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候选人需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款或直接向委员会提交报名、评审费,费用自理。
(四)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候选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 2 份(其中 1 份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名、加盖学院公章,另 1 份不签名、不盖章),连同候选人递交的全部书面材料报研究生部。
(五)研究生部审核汇总后,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转交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统一报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国际合作处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录取名单后,按照留学基金委的通知要求,组织、指导公派出国研究生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第十条 凡留学期满后已到或超过毕业学年的研究生,原则上需延期至下一年度毕业。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留学前须到研究生部与所在学院办理相关学籍变动和离校手续,应交清全部应缴学费等有关费用;在国外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者,留学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的派出及管理执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国家公派留学法制化管理机制,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第十三条 留学期间,公派出国研究生要自觉维护祖国与本校荣誉,服从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留学期间,公派出国研究生应与本校所在学院、导师保持联络,自觉接受专业学习指导,定期向所在学院、导师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大学所修得的学分可以冲抵国外学习期间在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不相关的课程学分,不能用于申请我校该专业的学历与学位。
第十六条 国外成绩通知单应以对方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书为准,并报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部审核,学生自行提供的无效。
第十七条 出国前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未修并且在国外学习期间又未修的课程,须回国返校后续修。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后,方可撰写论文、在我校申请学位。
第十八条 国外学习结束后是否可以取得国外学校的文凭与学位,应以国外学校的规定为准;是否能取得本校文凭与学位,应遵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在成文、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 / 成果 / 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应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按期回国服务。
如在外留学期间需延长留学期限、 申请 博士后研究等,须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别和留学单位,否则按违约处理,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处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协助留学基金委对违约人员开展追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学成回校后 3 个工作日之内,须向研究生部和所在学院报到,办理恢复学业手续,并到国际合作处备案。回国后 2 周内(如遇节假日则顺延),须向导师和所在学院递交书面学习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其他类别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实习和学术交流项目的派出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
2008年研究生公派出国项目
申请意向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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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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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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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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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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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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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层次 |
□博士生 □硕士生 □大四本科生 |
现在是否已与国外一流大学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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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申报类别 |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
意向申报国别/地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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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留学
学 校 |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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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申报国别/地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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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留学
学 校 |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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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资助期限(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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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留学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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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是否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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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研究
方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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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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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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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参加何种外语考试(WSK\IELTS\TOEFL\GRE\GM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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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绩: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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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绩:
(单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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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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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程度
(标准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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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报送研究生部一份。
请有意愿的同学填写此表并于10月17日前交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