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上庄校区、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师资格制度,做好我校200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教委200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通知的精神,现将我校200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我校受聘教学岗、科研岗和思教岗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参加北京市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即岗前培训中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程序与日程安排
(一)11月27日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到人事处师资科(行政楼414室)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
(二)11月29日前,各单位将《申请表》及以下材料,报人事处师资科:
1.《申请表》一式二份,各贴一张两寸正面免冠照片,填写要求见附件;
“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栏及最后一页“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填写,填写最新年度的考核情况,并加盖学院公章;
2.另交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复印件;
6.《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11月30日人事处整理、审核材料,并向北京市教委报送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的填写要求
人事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的填写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不能复印或从网上下载。
1.申请表封面至第一页的填写:
⑴ “工作单位”:填写任教高校的名称,并填写所在院系,二级学院要填写学院名称(如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⑵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⑶ “出生日期”:填写××××.××.××(如1980.01.28,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⑷“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按毕业证书填写;
⑸“最高学位”:填写“博士”、“硕士”、“学士”或“无学位”;
⑹“最高学历”:填写“研究生”或“大学本科”;
⑺“现从事职业”:填写“高校教师”;
⑻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栏,只选一个学科,原则上应与其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
⑼“本人简历”:从本人初中毕业后填起,先填写所有的学习经历,再填写工作经历。填写学习经历时注明学历层次(可选研究生、本科、大专等)及学习形式(可选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电大、自考、网络教育等);
2.申请表第二页第一栏“思想品德鉴定意见”及最后一页“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填写并加盖学院公章;
3. 申请表第二页第二栏“身体和健康状况”至第九栏“备注”由相关认定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