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为期8天的“海外杰出法学家系列课程”之“公法的理念”(the Idea of Public Law)圆满结束。该课程主讲人为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的著名公法学家马丁·洛克林教授。经过严格的考核与遴选,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顶尖pc大神28预测吧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参加了此次课程。我院高秦伟教授向马丁·洛克林教授推荐,特别给我院提供一个名额,本科生向文磊同学获得此次学习机会。
洛克林教授自公法研究的哲学基础伊始,开始论述了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的基本理念,并指出三人所影响的三种现代国家模式(英国式、美国式、法国式)及其对于后世理论与实践的深远影响。继而先后从国家治理、政治与宪法、代表、主权、制宪权、权利与公法研究方法等具体层面展开了对公法传统与现代理念的精深辨析。亚里士多德、福柯、奥克肖特、哈贝马斯、韦伯、马基雅维利、西耶士、施密特、狄骥、托马斯·潘恩、边沁、朗·富勒、博丹、德沃金等无数先贤的智慧闪烁其间。在课程中,洛克林教授更是以其高上的智慧解答了学生的种种“难题”(Hard Case,德沃金语)。
洛克林教授主张Societas与Universitas(奥克肖特语)的结合,强调功能主义、经验主义的研究以及对于政治现实的考察,否认作为法律语境的人权,认为人权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没有现实意义的,同时既反对过于狭隘的实定法(Positive Law)规范进路、更质疑“普通法宪政主义”(Common Law Constitutionalism)的系列道德原则所构筑的宪政主义。其思想展现出一种浓浓的、具有英国特色(议会主权)的政治宪法意味,更是一种兼采欧陆思想的批判主义中间道路。他不断地从政法实践(Facts)去拷问规范研究(Nomos),解构了许多公法理论关于法治(Rule of Law)理念的幻想与对公法研究的脱离实际。
最后,他还提出了“五维度的法治内涵”:形式主义的主权者命令(Rule of the Law)、法律哲学下的法制自由(Rule by Law)、政治哲学下的宪政民主分权(Rule of Rules)、司法的艺术与实践理性(the Rule of the Judiciary)、不问道德来源的自我利益考量。尽管洛克林教授始终强调英国公法理论并不具有普适性,但其抽丝剥茧、旁征博引、鞭策入里的分析仍让我们不断反思和审视我国公法理论与实践的“事实与规范之间”,并警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法治”。
通过此次课程的学习,不仅在专业知识方面令学生获益良多,更开拓了学生的视野。
(供稿人:向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