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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锋: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性与终局性

    发布时间:2013/05/11
       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性,落实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其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是当前人民法院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和历史使命。

          首先,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就必须认识到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性质,确保司法权的中央集权。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反映,不能由地方和部门分享。为此,应当在财政上确保由中央统一预算拨付,在法院领导、法官的任命上由中央或上一级机构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对现行分级负责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进行改革,改革最终目标是全国法院经费逐步全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在确保党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科学划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界限并相互牵制。司法机关应当在国家政治生活、国家权力运行中发挥积极能动的作用,对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应当拥有司法审查权,制约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应当进一步厘清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党委政法委主要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不对审判活动进行干涉,不以党组织的决定或指示的方式妨碍司法的独立性。

           其次,必须建立严格的司法终局性原则,维护司法权威。美国一位大法官说过,最高法院的权威不是源自它判决案件的正确性,而在于它不可改变的终局性。在我国,仲裁机构没有司法权这样的强制力,没有法警,没有安检,为什么没有闹庭,没有上访?我归纳了几个特点:仲裁机构独立于任何党政机构,仲裁员完全独立自由并受声誉机制的约束;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平等对待,谦和有礼;仲裁员不单独接待一方当事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的执行与仲裁机构分离;仲裁机构不承担任何其他社会职能。这些可以给司法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

           第三,落实和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法官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尊重司法规律,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尊重法官主体地位,增强法官主体意识;纠正法院管理中行政主导审判和法官的倾向。

          第四,把律师作为公正司法的主体,共同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律师是当事人的受托人、代言人、利益维护者,如果法院连律师都不能说服、信任,怎么可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讼呢?法院作为个人权利的维护者,其重要责任在于保护和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证每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使其权利得到公正的对待。美国前律师协会主席认为,司法公信力取决于两个因素:公众对这司法制度的信任和信心;律师坚定地承诺与法官携手确保并要求公民服从裁决。美国律师协会认识到,当法官自己不能为自己说话时,可以通过律师代言。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下,一般来说,对正在诉讼的案件,当面临当事人引发的媒体炒作时,法院和法官是不便辩解的,而律师和律师协会则可以通过解释答疑,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诉讼程序和法官断案的理由,从而向公众宣传法治理念,引导公众的理性思考,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5/06/node_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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