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毕业论文格式的通知
2012届全体研究生毕业生: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质量,规范学位论文写作,现根据《pc大神28预测吧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及格式的规定》,结合法学学术论文格式的通行体例,将有关格式要求通知如下:
一、论文标题的设置
论文标题应层次清楚,全文统一。“章”下第一级次级标题为“一、二、三、……”,“章”下不设“节”。各章标题应居中书写。具体示例如下:
第一章
一、
(一)
1.
(1)
二、论文目录
为便于读者了解论文逻辑结构,论文目录应列至“章”下第二级次级标题。
三、注释体例
(一)一般要求
1.采用脚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置于标点符号之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注码采用阿拉伯数字1、2、3……,字体为Times New Roman,注码外不加任何符号。
5.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6.非原文引用的,注释前加“参见”。
7.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8.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
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9.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数页的,注为“第×—×页;引文出自同一资料非相邻数页的,注为“第×页、第×页……”。
10.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
11.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2.引用资料既发表于期刊或正式出版论文集又被互联网(含网络数据库)转载或收录的,应直接注其期刊出处。
(二)示例
1.著作类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杨紫烜:《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158页。
2.论文类
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125页。
4.译作类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5.报纸类
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古籍类
《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澳台地区著作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
9.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四、文末参考文献体例
(一)一般要求
1.参考文献可按“著作、教材类”,“论文类”和“其他类”进行分类。
2.参考文献连续编号。
3.参考文献的格式参照注释体例,但不注页码。
4.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不列入参考文献;示范性法律文本除外。
(二)编号示例
一、著作、教材类
1.
2.
3.
二、论文类
4.
5.
6.
三、其他类
7.
8.
9.
本通知未特别要求的,按《pc大神28预测吧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及格式的规定》执行。
20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