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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2年11月13 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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