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转]“普华永道杯”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启事

    发布时间:2013/08/08

    财税改革是当今中国改革的“牛鼻子”和重中之重,财税法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突破口和“大国之道”。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的20年间,财税法学人努力践行使命,奏响了财税法学发展的时代强音,在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与中国财税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讨,并对中国现行财税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做出积极的回应。同时,通过该种形式,拓展业界与学界的交流,并实现财税法相关理论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基于此,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举办首届“普华永道杯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文对象

    所有爱好财税法,并就读于中国高校(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大三和大四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征文时间

    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12月2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征文主题

    以新锐的视角和独特的观点品评下列主题,可以在主题下自行设计题目:

    1.分权视野下的“营改增”法律问题;

    2.房产税改革的决策机制与法律进路;

    3.《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理念与制度完善。

    四、征文要求

    1.写作要求:以小见大,深入浅出,富含法学思维,可读性强,忌论文式语言或空洞说教。

    2.字数及写作规范:正文字数含脚注不得超过8000字。参赛作品须提交word格式电子版,需符合学术论文规范,不符合字数及文章格式要求的参赛作品将被取消参赛资格。注释规范参照《中国法学》杂志。

    3.推荐参赛:所有参赛作品必须由其所属大学的1名导师推荐,不受理没有导师推荐参赛的作品。

    4.版权声明:所有来稿必须是未在任何媒体(包括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正式发表过的原创作品,并在提交作品时签署原创声明,严禁抄袭,文责自负。所有获奖稿件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财税法论丛》和《月旦财经法杂志》编辑部(不愿出版的,请在来稿中声明),来稿一律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

    五、评奖办法

    本次活动将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联合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奖委员会,对所有参加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的作品进行匿名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初评、复评和终评最终确定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论文奖。

    六、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奖金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2名,奖金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5名,奖金3000元人民币;

    优秀奖:8名,奖金1000元人民币。

    在同等条件下,获奖同学将可以优先获得进入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习的机会,但应遵循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对实习申请的既定程序。

    同时为鼓励高校教师积极参与参赛同学的论文指导,获奖同学的指导教师奖获颁荣誉证书与奖金500元。

    以上奖金都含税款。所有获奖作者都将颁发加盖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公章的获奖证书。

    七、投稿方式(所有参赛作品均请注明“征文”字样)

    1.信函投稿:通过邮局将来稿寄至(10008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pc大神28预测吧 郭维真老师 收

    2.信箱投稿:taxnova@sina.com

    说明:限于人力,在征文大赛截稿日期之前,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不接受稿件查询事宜,同时也不能及时一一回复作者的邮件,敬请谅解。

    请随时关注中国财税法网(www.cftl.cn)。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2013年8月10 日


    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报名表

    论文题目︰

    参赛作者姓名︰

    性别:

    学校名称︰

    院系/专业/年级︰

    电子邮件︰

    电话︰

    通信地址︰

    声明:本论文是由本人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它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参赛作者签章 (必须签署)︰             日期︰

    作者所属学校推荐教师姓名︰

    电子邮件︰

    电话︰

    通信地址︰

    作者所属学校推荐教师签章 (必须签署)︰

    日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