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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会强教授、张金平博士应邀参加民法典时代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0/09/25

    2020年9月19日,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主办、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和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承办的主题为“民法典时代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在线研讨会顺利举行,众多专家学者和法官齐聚线上,共话“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议题。在开幕式上,杭州互联网法院杜前院长介绍了举办本次研讨会的背景、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数据权益司法保护领域进行的先行探索以及重要意义。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次研讨会利用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并通过哔哩哔哩网站(B站)实时直播,同时在线参会人数达4000余人。

     

    会议共分四个单元。邢会强教授应邀参加第三单元的“数据权益和归属”,并作题为“数据类型及权利归属”的报告。邢教授认为,数据在种类上可三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政府数据。对于个人数据或者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的归属问题,首先需要研究个人信息是权利还是利益。区分权利和利益,是德国侵权法的一种区分方法。中国的民法以及其他法律也保护利益,笼统的称之为权益。其次需要明晰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还是人格权的一种。对个人信息可以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个人基本信息,诸如个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此类信息是个人独享的;第二类是伴生个人信息,这类信息是个人与企业共有的一种状态;第三类是预测的个人信息,主要是大数据企业对用户进行的画像。大数据时代,应当鼓励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是不同的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一个的信息;政府数据开放是数据集的开放。但是政府开放的数据中不能含有国家秘密,并且对于数据中的个人数据也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对于企业数据而言,涉及个人数据时,应当与个人共享使用。邢教授认为企业收集并公开的数据原则上不应该被自由爬取,除非涉及数据垄断的情形。如果可以被自己爬取,那么会增加数据收集者的防范成本,降低数据收集者收集数据的积极性。

    张金平博士受邀参加第一单元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并作题为“数字社会交往关系下个人的主体权利及其边界”的汇报。张博士认为,数字社会中各主体在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基于各自不同目的进行人机交往,但对交往的基本目的尤其是个人信息的在交往过程中的使用有一定的共识,因此可基于交往理论对数字社会中个人主体权利及边界进行建构。数字社会交往关系下的交往理论假定交往双方都是理性主体,且相互承认各自利益,相互理解并协调二者行为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基于此前提,数字社会交往关系下个人的主体权利是参与企业有关其个人信息处理决策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同意权,查询权、修改权、删除权,以及针对请求被驳回或者算法不透明的获得解释权。数字社会交往关系下个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权利的限制边界。个人只对自己的数据拥有参与决策权,不延及他人数据,也不能延伸到协助转向竞争对手的权利,如携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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