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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工作坊成功举行——WTO案例分析与评述

    发布时间:2020/11/01

    2020年10月30日下午,国际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顺利举行。本次工作坊的主题为“WTO案例分析与评述”,围绕近几年来WTO审理的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案例,4组同学分别对四个典型的案例进行简述和分析。沈健副教授参加本次工作坊。

    2018级涉外班易智丽娜同学对“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WT/DS27/AB/R”案进行了分析。上述机构的报告是WTO上诉机构对第三次香蕉案欧共体上诉的审查结果。上诉机构所总结的主要争点围绕欧共体为实现第四洛美协定中所承诺的促进非加太国家的香蕉生产和销售条件,而基于第404/93号条例以及随后的BFA协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是否违反了WTO协定中的条款导致厄瓜多尔等国利益受损而展开。对于GATS是否适用于欧共体进口许可证程序这一争议焦点,欧共体认为欧共体进口许可程序涉及的是香蕉的进口、销售和分销,不属于GATS第一条第1款意义上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应该受到GATT而不是GATS的限制。厄瓜多尔等国认为GATS的对“影响服务贸易”措施涵盖的内容包含第404/93号条例和其他相关条款涉及香蕉的进口、销售和分销的内容,因影响了国内外服务和服务供应商之间竞争关系。上诉机构同样对该条做出了广泛解释,理由在于,前几个专家组对GATT第3条中的“影响”一词作出广泛解释的结论,以及GATS在第一条第三款(b)项中对“服务”和第二十八条(b)项中对“服务供应”的定义。因此其支持了小组结论,即没有证据表明GATS不能适用于欧共体进口许可证程序。

    2018级涉外班金雨婷和李雨泽同学对“United States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Cross-Border Supply of Gambling and Betting Services,WT/DS285/AB/R”案进行了分析。本案例的争点是:安提瓜与美国就博彩服务的跨境交付问题,市场准入问题以及国内法规范与贸易总协定冲突的问题。最终安提瓜胜诉,美国的国内法的改动与GATS规定不符,被要求重新澄清GATS相关条文,开放对安提瓜的赌博市场。该案例的争点主要聚集在GATS第十六条第二款(a)(c)下的关于配额的重点内容,并且这一指导案例明确了GATS具体承诺表的解读方法,澄清了成员在制表时承担的相关义务。运用了字典定义、上下文等做法来澄清承诺表用语的通常含义。

    2018级涉外班顾浩然同学对“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DS363/AB/R”案进行了分析。根据上诉机构报告显示,GATT第20条和GATS第14条都是规定一般例外条款的,GATT第20条是GAST第14条制定的基础。GATS第14条的设置是为成员方在特定情形下违反WTO义务的国内措施免责,是对WTO义务一系列的“一般例外”。旨在保证成员的主权,进而不会因为承担WTO义务就被阻止采取措施来实现单个例外中规定的宗旨和目标。根据中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可以看出,要决定一项措施是否是所必需的,必须评价以下3项:(1)相关措施旨在保护的利益或价值的重要性。如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所追求的价值是重要的,则相关措施是必要的。(2)相关措施与其所追求的最终结果的联系程度。如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相关措施与最终追求效果联系更紧密,则此措施越必需。(3)相关措施对贸易的损害程度。如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相关措施对贸易限制相对较少,则此措施是必需的。

    2018级涉外班冷文曦和胥艾璇同学对“Chin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WT/DS413/R and Add.1”案进行了分析。美国以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发布的19 份文件中涉及的六项措施(包括发卡机构要求、终端设备要求、收单机构要求、香港/澳门要求、唯一提供商要求以及跨地区/银行要求)使得中国银联在中国电子支付服务市场建立了独一无二的地位为由,提交WTO 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审查与裁决。就本案焦点之一,专家组首先就中国对承诺表中关于服贸模式1 与模式 3 的关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承诺进行了分别审查,最后得出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未就模式1 作出承诺,仅就模式 3 作出承诺,而国民待遇方面,中国对模式 1 与模式 3 皆作出了承诺。在该四项措施对 GATS16 条是否违反的问题上,专家组主要以“银联是否实际上取得了垄断地位,事实上限制其它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为标准进行审查,最后得出仅有“香港、澳门要求”不符合 GATS16 条第 2 款(a)项的结论该四项措施对 GATS17 条是否违反的问题上,专家组运用了中国出版物和影像制品案中的证明三步骤,以“是否采取了实质性的影响服务的措施”为标准判断除了“香港/澳门要求”外的三项要求都不符合第 17 条规定。而对“香港/澳门要求”的审查,专家组采取了司法节制的考虑,仅就模式 3 进行审查,并比对了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对模式 1 进行的 unbound(不作承诺)的承诺后,认可了中国在此要求下采取的不符合国民待遇承诺的一些歧视性措施。

    沈健老师分别对4组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同时指出在阅读WTO案例时应注意的问题,由于WTO案例与国内法院或英美法系的判例有着极大的差异性,上诉机构在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时会使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并且内在逻辑性极强,因此,在阅读WTO案例时要注意对重要的争议点和推理进行“精读”,只有在读懂的基础上才能理解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思路,做出有效的分析。



    供稿/刘婧 龚娇娇 唐子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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