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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工作坊成功举行——WTO案例分析与评述(二)

    发布时间:2020/11/05

    2020年11月3日下午,国际法工作坊法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顺利举行。本次工作坊的主题为“WTO案例分析与评述”,继续围绕近几年来WTO审理的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案例,两组同学分别对2个典型的案例进行简述和分析。沈健副教授参加了本次工作坊。

    2018级涉外班李雨萱和蒋诗涵同学对“Argentina – Measures Relating to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WT/DS453/AB/R”案进行了分析。该案是阿根廷基于税收透明度目的划分合作国与非合作国并依此出台了关于金融、税收等的一系列措施,使合作国比非合作国获得了更优惠的待遇。被划分为非合作国的巴拿马以阿根廷颁布的八项措施违反了GATS有关条款,损害了其作为非合作国的利益而提起纠纷解决程序。本案的主要争议点为:1.阿根廷的措施是否违反GATS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中的“treatment no less favorable”;专家组在分析时首先根据措施的实施认定阿根廷的措施违反GATS第二条第一款。但认为其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非合作国家因“税收透明度”而享有的竞争优势,确保外国和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享有“平等竞争条件”。所以专家组最终认为,阿根廷的上述措施符合GATS第17条。上诉机构认为“treatment no less favorable”的认定必须以相关措施是否影响到竞争条件为基础。2.阿根廷一方能否成功援引GATS第十四条一般例外原则;专家组根据WTO判例,认为措施符合GATS第14条需满足“双层标准”:被诉方不仅要证明其措施的采取或执行符合子项的要求,还需继续证明其符合前言。专家组认为阿根廷的措施基于正义性目的和较小的对服贸的限制符合必要性要件。但是被划为合作国家的“正与阿根廷磋商签订协定的国家”,阿根廷无法与之实施有效税收情报交换。由于在措施与目标之间缺乏联系,相关措施可被视为是“武断或不合理的”。最终,专家组因阿根廷的防御措施违反前言而无法适用一般例外原则。虽然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相应裁决,但其转折点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likeness”的认定,上诉机构仍然基本认同专家组的分析方法和结论。

    2018级涉外班任子怡、杨雅茹、官庆璇同学对“European Unionand Its Member States – Certain Measures Relatingtothe Energy Sector,WT/DS476/R”案进行了分析。本案是俄罗斯起诉欧盟天然气和电力市场法律,诉讼指向欧盟“第三能源法案”与跨欧洲能源网络法案。争议核心措施为强制有关实体按照OU模式或者ITO/ISO模式拆分天然气供应职能与传输职能。俄罗斯就关贸总协定第2条和服贸总协定第一条、第三条起诉该法案违背了最惠国与国民待遇义务。欧盟则以欧盟能源供给安全性作为抗辩。本案的主要争议点为:首先,拆分措施等相关措施是否对俄构成歧视,从而违反了最惠国与国民待遇义务。专家组认为,为能源公司提供所有权、经营权或管理权拆分的选择,并未对俄天然气企业构成事实上的歧视;同时,“新政”中涉及液化天然气企业、上游管道运营商等的相关规定,也不构成对俄天然气企业的歧视。其次,对于第三国认证措施,俄罗斯对法案的起诉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故第三能源法案不构成歧视。而成员国国内法克罗地亚、匈牙利和立陶宛对外国天然气管道服务公司提出有别于国内公司的额外评估要求构成歧视行为。

    沈健副教授分别对两组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同时指出在阅读WTO案例时应注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推理过程中的内在逻辑性,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和范式。同时,在分析某个具体法律问题时,既要注意个案中的做法也要了解该法律原则的发展轨迹。

     

     

    文/刘婧 龚娇娇 唐子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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