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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28期 研讨《民法典》对新时代社会生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1/19

    2020年11月18日下午13时至17时,pc大神28预测吧第28期私法研讨会“《民法典》对新时代社会生活的影响”在pc大神28预测吧主学术会堂307室举办。本期研讨会由我院王道发博士主持,武腾副教授、王叶刚副教授、殷秋实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徐建刚博士授共同指导,与在场各级学生共同读书、研讨。本次研讨会主要由指导老师引导、发言人展示、其他成员评议、自由讨论以及指导老师总结等环节构成,共有30余名师生参与线下报告与讨论,其余未能到场的师生线上参与。

    (图一:读书分享报告)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两个单元,第一个单元是读书分享讨论,阅读的材料是《民法学入门》和核心期刊上关于我国《民法典》解释的论文,读书报告人从《民法典》对新时代社会生活的影响切入,加深在现代社会中对民法功能的理解;第二单元为论文报告研讨,主要是通过论文撰稿人讲演论文的形式,针对民法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读书分享讨论阶段,四位读书分享人进行报告。首先,彭欣悦同学就《民法典》与宅基地相关制度的内容进行分享,通过对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困境的阐述,对宅基地使用权重新界定,进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进行建议,并提出,现在民法典并未符合宅基地制度改革,突出收益权能。徐建刚老师提示,以抵押为例,应思考宅基地的身份条件作为取得宅基地的前提,与宅基地的收益权能是否矛盾。王道发老师指出,要注意我国《民法典》三权分置的相关制度,要结合《民法典》进行解释论的工作。第二位读书报告人高飞宇同学,对《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探讨,结合1077条制度的出台背景分析我国婚姻家庭现状,对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展开论述,并结合域外经验对我国实践中的适用提出意见。徐建刚老师指出,更加注重对自己的思路分享。朱晓峰老师指出,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主要针对年轻人的冲动离婚现象,若确实存在暴力等情形,可以进行离婚诉讼。要回归《民法典》体系进行解释论的工作,不能脱离现有规定,并提示大家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王道发老师提问该条款对实际降低离婚率是否有作用,引发了大家的思考。第三位王悦莹同学,分享了杨立新教授《物业服务合同: 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一文,以物业服务合同由无名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的必要性为起点,探讨物业服务合同蜕变为典型合同的法律价值以及法律规范基本内容。朱晓峰老师要求大家读“好”论文,能够对自己产生启发,提升学术能力,锻炼问题意识,如950条服务合同终止之后,何为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权基础。徐建刚老师提示大家,要提升辨别意识,发现条文中隐含的问题,由此锻炼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第四位报告人刘美辰同学,对身份关系协议结合民法典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首先介绍身份关系协议向财产法的“回归”,其次阐述协议“回归”合同法的规范变迁与参照适用技巧,并参照适用合同编进行具体讨论,包括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继承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收养协议等。徐建刚老师对离婚中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条款适用赠与合同的原因提出疑问,并探讨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双方均同意才能撤销。朱晓峰老师结合指导案例95号,指出双方拟定的协议,不论是否含身份关系,未经双方同意,其中一方不能任意撤销,并提示大家要善用英美法上的归纳推理。

    (图二:论文报告研讨)

     

    随后,研讨会进入论文报告研讨阶段,由丁帅同学作《高空抛物场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责任》论文报告,他通过梳理案例总结问题,阐述物业服务企业高空抛物场合违反安保义务的司法现状与该类企业安保义务的含义、来源、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物业服务企业安保义务的内容及其判断标准,对该类企业违反安保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类型展开分析。刘美辰同学提问,文中提及的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是否仅针对业主,或包含第三人。朱晓峰老师认为,文章应当集中于责任,调整结构或内容其中一方面,并注意字数的调整。王道发老师指出,对安保义务的来源应当再思考,文中对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性质探讨可能并不必要。徐建刚老师指出,注意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的附随义务是否法定义务,文章中重要的是后续问题的处理,应当考虑类型化探讨,不应只谈一般标准。接着,徐莲琪同学分享题为《互联网领域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研究》的论文报告,以已公开信息为中心,以个人信息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研究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以期完善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效率、公共利益的平衡。彭欣悦同学评议,该论文选题新颖,内容充实,但个别标题、格式问题需要完善。徐建刚老师指出,该文章选题很有价值,但结构需要调整,并且要避免立法论,更加突出处理规则这一核心。可以对条文中的公开与否、主动与否展开探讨,包括监护情况下,以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为前提,是否仅需监护人同意就可以达成。朱晓峰老师建议再思考是否有必要限定于“互联网”领域,并缩减、精炼第一部分,并基于既有的法律规则,将全文围绕处理规则展开。最后蒋鹏同学作《物权与金融资产权益的转换:以仓单质押为例》论文报告,以仓单的融资用途为基础进行论述,首先分析了仓单可以转换为金融资产的原因在于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质,紧接着对仓单在立法与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对优化仓单的相关规定与政策提出了纾困建议,最后对“商化不足”与“商化过度”两个概念展开了思考,并建议建立统一的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高飞宇同学评价,该同学题目表述可能需要完善,部分内容前后联系不紧密,逻辑不太清晰,建议最后加入结语,提出结论。朱晓峰老师提出,要明确物权和金融资产权益的概念与区分,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权利转换、定性,以及该类问题是否真正需要简化相关规定,并建议集中精力探讨问题,减少基础性概念阐释,要提出自己的观点。徐建刚老师提问,金融资产权益究竟是何种权利、物权与其转换是否具有特殊性,与债权有何区别、为何要选具有物债双重性质的仓单等问题,并指出最后的部分与前文衔接不紧密,在文章中稍显突兀。

    最后王道发老师总结道,私法工作坊要更多地讨论能否用现有的《民法典》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各位参与人应当积极讨论,不限于工作坊中的问题,更应当将学习过程中的困惑拿到工作坊中与大家探讨。

    至此,我院第28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本学期私法工作坊将于下周如期进行。

     

     

    文 / 薛甜

    图 / 薛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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