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浙大民商法所执行所长石一峰老师分享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8

    2021年5月17日下午,浙江大学光华pc大神28预测吧副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执行所长石一峰老师到访我院,在学院南路主教310教室举行了题为“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实证研究”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游副教授主持。我院杜晶副教授、徐建刚博士、王湘淳博士参与本次讲座进行交流。本次讲座共有近50余名学子慕名前来学习。

    首先,主持人周游老师对石一峰老师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引导同学注意实证研究的方法和意义。



    接下来,石一峰老师从问题提出、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实证数据分析、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逻辑、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动态判断体系和结论五个部分展示了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一部分,石老师以最高院第15号指导案例切入,指出现行《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在适用中出现的混乱,并基于此展示了较为全面而详细的实证研究。

    第二部分,通过数据整理得出,不同层级和不同审级的法院人格否认率存在不同,不同债的类型也存在着不同情况。在实证研究中,不同学者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数据,而数据的差异性也引发了案例实证研究对于法学相关议题的讨论究竟有何意义的思考,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法学世界具有一定复杂性,并不是单纯的线性关系,因此可能的法学实证研究路径是将数据实证转向类型实证。基于对大量案例的分析,石老师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人格混同”“关联交易下的不当利益输送”“实际控制下的不当资产转移”,并对三种类型的实践认定标准进行了介绍。

    第三部分,石老师对三种类型案件抽丝剥茧,探究其背后的制度逻辑关系。公司需要具备独立人格,公司利益是人格独立的基础,而公司决策自主性是公司利益独立的体现。在此意义上,决策自主性受到影响就是三种类型的人格否认背后的制度逻辑。

    第四部分,石老师提出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理由众多,但在不同理由下,对于其他要件的要求是有差异的,而有必要柔化要件的判断,将规范适用的动态判断体系要素化,同时各个要素之间也存在互动,要注意要素内部的动态判断和要素外部的动态互动。

    第五部分,石老师得出结论:实证研究可以有相当多数据,但是数据并不一定对法学研究有很大意义。在成文法下,教义学成为规范适用的主流方法。教义学坚守“解释-类型-体系”的框架,其中“类型”是至关重要的工具。因此类型实证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决策自主性受影响的制度逻辑下,可将《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去除股权关系,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条款看待,包括行为、目的、结果等要件,各要件在表述上都存在不确定和模糊性,同时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理由受决策自主性受影响的强弱程度不同,需要在动态系统理念下实现规范适用的动态判断。

    随后是与谈环节。

    杜晶老师对石一峰老师的分享表示感谢。她提出,随着案例检索网站的建立,对于判决的可接触度大大提升了,给我们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便利,但是阅读和搜索的成本只是起点,还需要结合案例进行大量的研究和思考。此外,她对于通过公司决策自主性判断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观点表示认同,并就若干实质问题与石一峰老师展开深入讨论。

    徐建刚老师表示,自己通过此次讲座对类型化实证研究方法有了深刻认识,并就其研究经历分享了民法和商法在思维逻辑等方面的区别。

    王湘淳老师分享了自己由本次讲座引发的思考,建议同学们在写作时学习石一峰老师将形式和实质结合紧密,力求做到民商贯通。



    20级研究生李昭霖、17级本科生林嘉乐等同学踊跃提问,石一峰老师也一一详细作了回应。

    最后,周游老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进行总结,他指出同学们平时写论文的通病,即采用“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域外借鉴-制度构建”的套路,却未能注重各部分之间的逻辑联系,使得文章结构涣散,没有体现问题意识。而石一峰老师的讲座不仅给我们呈现了实证研究的基本方法,还展示了文章写作的另一种可能,即“类案分析-制度逻辑-抽象立论-立论具体化”的思路,前两者是客观事实和理论的梳理总结,后两者是循序渐进地呈现文章的价值判断与基本观点,注重从案例中发现问题,以此为基础深挖问题背后的理论渊源和本土因素,并据此先提出一个解释问题的抽象框架,继而结合实证分析的结果将抽象立论具体化。



    本次讲座在一片掌声中落下帷幕。


    (本次讲座受中衍教育基金资助)


    文/于若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