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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工作坊成功举行——WTO案例评析(二)

    发布时间:2021/11/07

    2021年10月27日下午,国际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205顺利举行。本次工作坊的主题为“WTO案例评析——反倾销与反补贴(二)”,围绕近几年来WTO审理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4组同学分别对四个典型的案例进行简述和分析。我院沈健副教授参加并指导了本次工作坊。

    2019级涉外班王嘉宁、于学昊、马健淇同学对“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AB/R”进行了评述。本案中上诉机构支持我国关于“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问题的主张,推翻了专家组关于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的错误解释的裁决。专家组在报告中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第一,关于公共机构。专家小组在对美国商务部在四个行业反补贴的调查中,将国有企业投入供应商认定为公共机构和在对OTR(off-the-road tire工程机械轮胎)的调查中,将国有商业银行认定为公共机构的决定的支持上是否有误。第二,关于专向性。专家小组是否错误解释了《SCM协议》中第2.1(a)条规定的企业和产业专向性补贴,是否错误解释了《SCM协议》中第2.2条规定的地区专向性补贴。专家小组在否定美国商务部在LWS调查中认定中国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构成地区专向性的决定是否有误。第三,关于计算利率的基准问题。专家小组是否错误地解释了《SCM协议》第14(d)条;在支持美国商务部在对CWP和LWR的调查中拒绝中国国内私人价格作为计算HRS的补贴利益的决定是否有误。此外,专家小组是否错误地解释了《SCM协议》第14(b)条。第四,关于双重救济的问题。专家小组是否错误地解释了《SCM协议》中的第19.3和19.4条以及GATT 1994的第六条;专家小组在支持美国商务部使用NME方法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是否有误。最终,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反补贴协定》第19.3条作出了错误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实施双重救济措施,与同时征收反补贴税和根据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的反倾销税对同一补贴抵消两次,是对《反补贴协定》第19.3条的违反。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反补贴协定》第1.1(a) (1)条“公共机构”术语是任何由政府控制的实体的裁决。

    2019级涉外班易蔚、王子钰同学对“European Communiti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from China, WT/DS397/AB/R”进行了评述。专家组先就中欧双方争议点是否属于专家组的处理范围作出了回复,在认定争议应当由专家组进行回应后,就欧盟向中方征收反倾销税的整个流程中的各个具体环节提供了咨询意见,具体事项包括:欧盟是否具有发动反倾销调查的资格、欧盟机构调查的合理性、欧盟应当列明的倾销主体为何、市场经济测试的认定标准、欧盟是否违反一般最惠国原则、如何计算倾销幅度。最终专家组裁决欧盟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的第3.1条、第3.2条、第3.5条、第6.2条、第6.4条、第6.5条、第6.10条、第9.2条、第18.4条,关贸总协定的第1条以及WTO规则的第16.4条。上诉机构基本维持专家组的裁决,即有关《欧盟基本反倾销条例》第9条第5款、第6.10条和《反倾销协议》第9.2条的适用;《反倾销协议》第6.10条、第9.2条对调查机构的要求;《反倾销协议》第4.1条、第6.2和6.4条、第6.5.1条规定的欧盟的义务。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决,即欧盟在将参与调查的国家生产商提交的信息视为机密信息而无需“正当理由”证明时,其行为不符合第6.5条规定的义务,并且发现中国未能在专家组面前证实这一主张。

    2019级涉外班王亦心、蒋书怡同学对“United States — Countervailing Duty Measur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437/AB/R”进行了评述。案件源自美国商务部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17项反补贴调查,中国和美国各自对专家组报告《美国——对来自中国的某些产品的反补贴税措施》中制定的某些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提出上诉。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否属于“公共机构”。专家组裁定美国商务部认定的中国的国有企业为“公共机构”与《SCM协议》第1.1(a)(1)条不符,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进行上诉。第二,在利益的认定上美国商务部是否与《SCM协议》第1.1(b)条和14(d)条不相符。专家组裁定中国未能证明美国拒用中方国内私有价格从而违反《SCM协议》第14(d)条或者第1.1(b)条,而上诉机构推翻了此观点。第三,美国商务部对补贴事实专向性的认定是否符合《SCM协议》第2.1条。专家组认为中国未能证实美国违背了《SCM协议》第2.1条,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观点,但基于专家组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在此方面完成法律分析。第四,美国商务部对“可获得事实”的认定是否与《SCM协议》第12.7条不符。专家组裁决美国商务部没有在调查中援引“可获得事实”并没有违反《SCM协议》第12.7条,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观点,但也未能在此方面完成法律分析。

    2019级涉外班邓月、方可言同学对“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on Large Residential Washers from Korea, WT/DS464/AB/R”进行了评述。美国洗衣机市场中韩国进口产品份额逐渐增长。2011年,美国本土家电品牌惠而浦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向韩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采取价格差异分析(DMP)法,并采取《反倾销协定》规定的WT方法兼归零法确定韩国洗衣机目标倾销的事实并计算出倾销幅度。2012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并实施反倾销措施,决定对相关企业洗衣机的进口关税由9.2%调整为82.2%。此后韩方提出申诉,认为DMP法不具有合法性而不适用;WT方法兼归零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而不适用。专家小组认为,WT方法只适用于具有目标倾销的定价特点的交易;主管机关应当解释为什么WW和TT方法都无法揭示目的倾销之实,要求对价格差异的原因进行合理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而美方的DMP方法只涉及定量的分析,没能给出原因,不能适用WT方法;同时既然适用WT方法仅限于目标倾销的情况,那么既然确定了涉及目标倾销的交易,自然没有应用归零法的必要。上诉机构认为,WW方法和TT方法并不等价,因此美方在阐述不适用WW方法的同时,也应该说明不适用TT方法的理由;计算倾销幅度时,分母是所有被调查国同类产品出口销售的全部金额,分子是包括存在目标倾销的有关交易。

    沈健副教授分别对4组的报告人提出了相关问题并对他们的评述进行了点评。沈健老师指出,在阅读WTO案例时应注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推理过程中的内在逻辑性,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和范式。同时,在分析某个具体法律问题时,既要注意个案中的做法也要了解该法律原则的发展轨迹。

    文/颜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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