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晚,国际法工作坊通过线上方式顺利举行。本次工作坊的主题为“WTO案例评析——反倾销与反补贴(三)”,围绕近几年来WTO审理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两组同学分别对两个典型的案例进行简述和分析。我院沈健副教授参加并指导了本次工作坊。
2018级涉外班胥艾璇同学首先为参加工作坊的同学们分享了阅读WTO案例的心得体会,然后对撰写英文memo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尤其是要注意在表达观点时必须有legalbasis的支持,行文一定要保持严谨的思维逻辑。最后,她再次强调,WTO案例的学习一定要建立在多看的基础上,只有多多阅读才能体会到裁判者的推理逻辑。
2019级涉外班吴起涵、张旭冉同学对“Thailand – Customs and Fiscal Measures on Cigarettes from thePhilippines, WT/DS371/R”进行了评述。泰国加入ASEAN自由贸易协定后,香烟进口增加了,其中进口香烟中70%产于菲律宾。但根据泰国法律,国内香烟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这一点并不适用于进口香烟的销售。菲律宾基于此不平等税收待遇,以及其他不平等行政要求向泰方提起索赔。专家组在报告对本案进行了如下分析:第一,根据GATT1994第3条第2款,泰国认为其没有违反该款规定的义务,没有对进口香烟征收超过国内生产香烟的增值税。专家组认为泰方将争议措施归为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解释为什么国内香烟完全免征增值税;同时,泰国的描述过于笼统,也忽略了香烟的后续经销商也可能被征税。上诉机构提出,泰国提出的理由不会对专家组先前的认定产生影响:即进口香烟需要征收增值税,而国产香烟不需要,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根据GATT1994第3条第4款,泰国认为专家组在待遇问题及程序适用上出现了认定错误。上诉机构驳回了泰国的请求,理由是泰国监管差异扭曲了进口香烟竞争条件,从而损害了进口产品;同时专家组在程序上没有错误,泰国由于自己的过失而没能及时行使程序上的权利。第三,根据GATT1994第20条,泰国认为其辩论上的防卫权受到侵害,上诉机构认定,在对进口商征收增值税及其相关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对于实施泰国税法而言,是必要的的措施,最后上诉机构裁定泰国请求不成立。最终,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的意见,认为泰国的行为违反了GATT1994上诸条款,支持了菲律宾方对此提出的索赔请求。
2019级涉外班张博文、苏浚伊同学对“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onCertain Coated Paper from Indonesia, WT/DS491/R”进行了评述。美国商务部(US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经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后发布决定,对从印尼某种涂层纸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专家组进行如下分析:第一,关于USDOC补贴决定的争议。专家组根据SCM协议第14条(d)项关于政府垄断的规定,讨论印尼政府是否对国内常备木材和原木价格垄断,判断USDOC不使用印尼国内市价作为基准价格是否合理;根据第12.7项关于缺失信息合理替代的规定,分析USDOC认定奥尔良的购买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回购依据的信息是否合理替代缺失信息;根据第2.1条(a)项和(c)项关于补贴资格限制的规定,分析USDOC对三种补贴的认定是否合理。第二,关于USITC损害威胁决定的争议。专家组对影响美国国内工业的“其他因素”进行分析,认为USITC没有将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归因于受试进口,因此没有违反反倾销协议第3.5条和SCM协议第15.5条;专家组支持了USITC关于调查结果的解释,认为其不是对尚未明确的事实的猜测,没有违反反倾销协议第3.7条和SCM协议第15.7条;印尼以前两项索赔为前提的关于反倾销协议第3.8条和SCM协议第15.8条的索赔没有提出新的论点,专家组不予支持。第三,对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771(11)(B)条(“平局投票”条款)的质疑。专家组认为反倾销协议第3.8条和SCM协议第15.8条规定的“特别注意”义务不适用于决策程序,因此“平局投票”没有违反此规定。沈健老师分别对两组的报告人提出了相关问题并对他们的评述进行了点评,并对胥艾璇同学的经验分享提出了感谢。沈健老师指出在阅读WTO案例时要注意对重要的争议点和推理进行“精读”,只有在读懂的基础上才能理解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思路,作出有效的分析。
文、图/颜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