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pc大神28预测吧“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Ⅱ”研究生课程专家讲座第1期顺利举办。讲座邀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李兴法官为主讲嘉宾,由我院李敏老师、王湘淳老师联合主持,140余名研究生参加。
李兴法官是三级高级法官、学者型法官,获得诸多荣誉,是我国民商法演变与完善之路上的亲历者。在讲座中,他详细地讲述了担保制度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及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向研究生提出了法学写作与研究中的建议。
在讲授担保制度之前,李兴法官首先指出当今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高度融合趋势对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的特殊需要。随着我国的立法进程加快,法律体系日益丰满,民商事交易实践中产生的案例,不管从数量还是复杂程度来看,都不输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因此,深入研究和理解我国的法律条文及实践案例已经成为法律人适应时代发展、不断进步的必然要求。
随后,李兴法官以“担保法的时代发展”为主题,以最高院关于适用我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度解释中的重点条文为切入点,阐释了我国担保立法的时代要求,并从司法实务视角提出了自己对理解和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深刻见解。
李兴法官从四个维度阐述了我国担保制度的时代特色。其一,担保法律制度的解释应回归民法典体系。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民法的法典体系趋于完善,对担保法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宜回归《民法典》的体系;其二,更注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关系。过去的担保制度受困于时代因素,曾强调债务的清偿,因此出现了过于严苛对待担保人的问题;然而,随着时代进步,《民法典》及担保司法解释更注重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其三,消灭隐性担保。为了适应实践中花样翻新的融资形式,担保已不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形式,其不排除当事人自己创设担保形式;其四,担保制度应迈向功能主义,而非只追求法条在形式体例上的完美。
此后,李兴法官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的重点条文切入,对担保法的时代内涵作进一步具体阐释。首先是第一条,其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李兴法官认为,这一条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均整合到担保制度的规制范围内,强调了权利人的清算义务。李兴法官详细讨论了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他认为,对于非上市公司,认定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的标准不宜过高,交易相对人一般能证明其在形式上审查了公司决议即可认定构成善意,不苛责其对决议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实质审查;公司担保行为对外发生效力,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对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随后,李兴法官就其他七条担保司法解释阐述了自己的理解,其中重点讲述了第三十六条(具有担保功能的增信措施与承诺的法律效力),并结合自身的裁判经历,对实践中的增信文件性质予以分情况讨论。
接下来,李兴法官回归实践案例,通过抵押权预告登记纠纷的案例,讲解在预告登记已满足本登记条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可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基于此,李兴法官还讨论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的相关制度。在谈及《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时,他指出,该制度移植于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章,即purchase-money security interest(PMSI),常被称为“超级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与我国的担保制度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并不自洽,但存在极大的现实功用——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及刺激中小企业的融资,防止金融资本对企业的信贷垄断,扩展了企业在获取重要生产设备时的融资渠道。也正是基于其现实功用而被纳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彰显了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功能主义的时代追求。
在提问交流环节,同学们纷纷就自己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向李兴法官请教。王湘淳老师代表全体学生提问:如何在案例研习中突出问题意识?李兴法官认为,对案例中问题的感知度需要大量阅读与训练,希望同学们不要害怕和担心自己最开始青涩的发现问题过程,熟能生巧,等积累到一定程度方能一眼看出问题所在、发现有意义的研究问题。对于学生们的其他诸多疑问,李兴法官耐心地一一作答。讲座完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