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晚,“厦门大学‘拓维’财税法高级实务讲座第66讲”暨四校财税法论坛2022年第二期通过直播平台以线上讲座的形式举行。该讲座也是pc大神28预测吧财税法工作坊第33期的特别活动。
本次讲座由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税法教研部胡邵峰老师主讲,主题为“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证据问题”。由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刚老师主持,厦门大学王宗涛老师、我院郭维真老师、华中科技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李貌老师、江西财经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聂淼老师和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吴永安律师与谈。来自我校和厦门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华中科技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的硕士、博士生以及来自税务机关、涉税中介结构、企事业单位等实务界人士累计百余人参加,包括北京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叶永青律师、上海华赫集团王珲女士、大连海洋大学朱晓丹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乔彧老师、江西财经大学余鹏峰老师和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朱炎生老师。
主讲环节,胡邵峰老师以自身经历为例提出了他关注税务执法证据议题的原因,进而分七部分详细阐述对证据问题的认知体系。第一部分,胡邵峰老师明确了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认识前提,即税务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存在的规则供给不足、理论研究不足、程序思维缺席等问题。第二部分,胡老师阐述了“什么是证据”,指出了税务行政程序证据与其他诉讼程序证据的不同之处,提出了“什么是税务证据?”的问题。第三部分,胡老师出税务行政执法事实依据的认定思路,即“有规定,依规定;无规定,则参照;无参照,讲道理(法理,常理)”。同时,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为例结合案例对这一思路进行了具体说明。第四部分,胡老师总结了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四个特点,即税务机关“三位一体”的身份定位、税务行政执法“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彼此协调、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特殊性。第五部分,胡老师系统介绍了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基本逻辑,即包括确定待证事实——确定证据资格——识别证据种类——证据排除——证明效力的审查判断——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一系列逻辑环节。第六部分、第七部分,胡老师以税额确认程序、陈建伟诉莆田市地税稽查局案为例具体阐释上述理论体系,分析了举证责任的本质、税额确定程序的意义、税额确认程序中举证责任与诉讼程序之不同,并对税额确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进行再定义。胡老师进一步以陈建伟诉莆田市地税稽查局案检验上述理论体系。
李刚老师对讲座做出总结,认为胡老师的讲座让大家从不同角度认识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证据问题,讲座中提到的观点值得大家讨论,并对“税额确认程序是否存在举证责任”提出疑问。
与谈环节,吴永安律师充分肯定了税务行政中证据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对讲座中“证明效力的审查标准——证明标准”部分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的证明标准存在差异,以偷税案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中对偷税数额认定不一致为例具体阐述了这一观点。郭维真老师对何谓证据、税务执法环节和诉讼环节的证据在标准上是否具有同一性以及以应诉为标准倒逼执法的合法性,结合《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于现行规则供给不足,她还提出现有其他监管领域的证据制度对税务执法证据规则体系化的建立提供了一定借鉴意义。对于讲座中提及的税额确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她指出举证责任适用场景的明确是判断举证责任是否存在的前提。李貌老师介绍了日本学术界的课税要件事实论,从这一理论角度对胡邵峰老师讨论的证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聂淼老师指出,税务行政执法中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定会倒逼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证据遵从,并且提出了避税和逃税的界定是否可以从证据层面加以判断。王宗涛老师肯定了证据问题的研究价值,分析了行政程序的证据规则不足的原因在于行政程序立法的缺失,提出税务行政程序和一般行政程序的一个显著差异是税额确认行政程序。这一程序中证据的特殊性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朱炎生老师就举证责任和行政程序中的纳税人事实说明义务(协力义务)是否相同的问题提出了看法。胡邵峰老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相应回复。
最后,李刚老师感谢胡邵峰老师和所有参与讲座的师生,并提示同学们在学好税法同时也要关注税法交叉性的部门法的研习。在大家的掌声中,本期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黄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