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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37期 民法典研究与法学方法论(二)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3年3月29日下午13时30分至17时,pc大神28预测吧第37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如期举行。我院王叶刚、武腾老师和三十余名同学研讨《民法典》的前沿问题和法学方法论的若干问题。本期工作坊采取线上直播与线下研讨同步举行的方式,由高飞宇、栾璐璐、梁梦迪、沙桐、钟云昌和陈美如六位同学进行了汇报。

    高飞宇同学分享了题为《论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论文汇报。该文以《民法典》第402条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6条的理论和实践争议为出发点,重点讨论了抵押人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及限制、与继续履行的适用关系以及与债务人责任之间的适用关系。王叶刚老师指出,若报告人的观点与通说不一致,其论证负担较重,因此需要再行加强论证。武腾老师指出,论文第四章题目不凝炼,容易产生疑问,建议再行斟酌。

    栾璐璐同学分享了题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以服务合同为重心》的论文汇报,该文从服务合同的特殊性、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入手,尔后论证了服务合同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以及比较法借鉴,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服务合同中违约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和规范的适用限制。王叶刚老师指出,既然我国《民法典》第996条已经明确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其正当性论证是否有必要,仍需商榷。武腾老师赞同了王叶刚老师的观点,建议将论文第四章改为“正当性基础”;同时指出论文论述时需要遵循一般到特殊的规律,文章结构仍需进一步优化;论文在使用比较法素材时也有所欠缺,比较法的参照对象中缺少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容易引起疑问,建议将比较法素材融合于论文具体内容之中。

    梁梦迪同学分享了题为《<民法典>不动产抵押物限制转让特约效力研究》的论文汇报。论文从不动产抵押物限制转让特约效力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入手,分析了不动产抵押物限制转让特约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明确了《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的法律效果。武腾老师指出,论文之核心目的在于更好适用《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又回到原《物权法》第191条的藩篱之中,可以在文章中融入绝对限制特约是否可以发生效力等内容,处理好限制转让特约登记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

    沙桐同学分享了题为《论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的构成要件》的论文汇报。论文以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的理论及实践现状出发点,详细分析了《民法典》第404条构成要件解释论上的争议,包含“以动产抵押的”、“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构成要件适用上的分歧,并指出了该条款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6条类推至非典型担保领域时解释论上的调整。该文文献充实,案例丰富。武腾老师从文章问题意识、行文结构等层面对文章提出了修改意见。

    钟云昌同学分享了题为《法学方法论——作为与价值有关的论辩学说》的读书汇报。报告人将视角聚焦于第一章第三节和第四节,主要包含法官合理裁判的要求、论证理论的目的、论证模型的权重等。报告人指出,法学方法论是一种与价值相关的论辩学说及正当化学说,这构成了默勒斯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在这一基石上,默勒斯在本书接下来的内容中向我们介绍了逾一百种论证模型。武腾老师指出了商谈理论和司法三段论的不同,并强调在裁判中兼顾各方利益。

    陈美如同学分享了题为《法源》的读书汇报。报告人将视角聚焦于第二章第一节以及第五节,分享了法与法源之定义、法与道德伦理及政治正确的区别,同时重点分享了对于自然法相关问题的研讨,包含自然法是否存在、自然法的范围判定以及自然法的实证形式等问题。报告人重点论述了拉德布鲁赫公式,并补充了其他文献引导大家思考(参见雷磊:《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武腾老师引导大家参与讨论,并指出大家要重视和加强对于基础法理论的学习。

    至此,我院第37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孔繁启   图/陈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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