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pc大神28预测吧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建鹏应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邀请,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为全省检察系统新入职人员近两百人作讲座。邓建鹏教授围绕“学习中国法制史 增强制度自信”主题,结合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关于“能动司法”“全面依法治国”等相关讲话及基本精神,向大家介绍秦汉司法的转型,解析汉代“能动司法”的兴起,探索传统法制文明中“能动司法”实践与当代的异同及其现代启示。
邓建鹏教授认为,传统司法中的“能动”主义围绕“礼制”,保障了传统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高效率,提升了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其中的一些方法与法律思维可为当代能动司法所借鉴。秦国及后来的秦朝奉行严格法条主义,以法律的确定性为法律适用前提,极其强调司法官员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规定裁决。记载当时法家思想的《商君书》,一再强调诸如“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等观点,是严格法条主义倾向的反映。《韩非子》倡导以君主利益和制定法为唯一标准,排除民俗风尚和事理人情,这种司法风格为秦及汉初官吏奉守。秦与汉初判文简要叙述案情、明确引用法条,严格按照字面文义适用法条。有的案件皆有后世所谓的“可矜”,但官员裁决时并不给予任何同情与宽容。律文简单客观归罪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合理的苛酷裁决,当时司法官员却依然严格按照文义解释的方式适用法律。
至汉武帝时代,儒学大师董仲舒提出应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严格法条主义、机械司法风格遭到反对。他认为案件当事人的罪与非罪,轻罚还是重罚,要考察案件事实,也要考察心理动机。受此影响,西汉成帝时,孔光审理淳于长案时,以儒家精神指引,推导出更为合理的裁决建议,令人信服。
能动司法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中,法律效果是第一位的、绝对的。这要求司法官员应具备良好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传统社会的能动司法亦说明,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从制定法出发,不能机械适用法律,但同时应合理解释法律规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不能仅仅为了给弱者伸张正义(社会效果),而忽略司法正义(法律效果),过度灵活地断案。
邓建鹏教授用大量战国和秦汉的生动案件,深入浅出地剖析当时的司法实践。讲座结束后,学员纷纷与邓建鹏教授交流互动与提问。事后主办方告知,学员对邓教授的授课评价接近满分,本次讲座取得良好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