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7日下午,pc大神28预测吧商法学研究工作坊2023年第6期(总第35期)在pc大神28预测吧学院南路校区主教308教室举行。本次活动的议题是“公司治理的历史与域内外比较”,中国政法大学蔡嘉炜老师作为本期工作坊的特邀嘉宾参与了本次活动,周游副教授全程指导活动的开展,我院研究生樊雨欣主持了本次活动。本期研究团队为我院本科生范金瑞、张佳一、高杰、黄坤、贺涛以及研究生牛佳慧、程宇。同时,活动邀请了我院本科生程纯、研究生王天琦两位往届成员返场参与讨论。工作坊主要由主持人进行开场介绍与引导,指导老师、嘉宾老师与研究团队对话交流,参会同学提问,嘉宾老师和往届返场成员发言,研究团队、指导老师与嘉宾老师回应与自由讨论,指导老师总结及答疑赠书等环节构成。本次商法工作坊共计有60余位校内外师生参与讨论。
首先,在正式开启第六期议题讨论前,来自第五期议题研究团队的赵波旭同学就上期工作坊有关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中未回应的问题作出解答。随后正式进入本期工作坊的对话交流环节。
主持人樊雨欣对本次工作坊的活动定位与活动目的作了简要概述,引出本次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公司治理规则在现行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和二读稿中有何变化?”随后,高杰同学针对该问题向大家展示了公司治理规则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司法二读稿前后公司治理结构变化图。范金瑞同学类比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发展,指出我国在历史上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而结合我国公司法修订稿的表现,可以看出公司治理从程式化、强制性的治理逐步向选择化、任意性发展。周游老师在此基础上,向大家展示了现行公司法、1993年公司法以及《公司法修订草案》一二审稿规则的对比总结图,图中展现出了一审稿和二审稿在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职权是否罗列等方面显现出的诸多反向选择,指出二审稿目前走向了一种偏向于保守型的公司自治。
在对于目前的修法动向与变化趋势有了大体了解后,主持人樊雨欣提出问题“比较公司治理下的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路径选择是路径独立还是路径依赖?”为了回答这一问题,研究团队将目光向前追溯,希冀于通过驻足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流变的历史原因,来探查比较公司治理下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路径。牛佳慧同学着眼于美国,她首先展示了美国的单一制公司治理模式图并予以体系化阐述,探讨了美国公司的所有权为何会高度分散,并就“为何美国没有监事会?”这一问题与周游老师展开讨论,周游老师认为这实则是一个伪命题,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监事会并不代表其监督机制的欠缺,只是说其监督机制并不是通过监事会的设立来予以呈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有时监事会的设立恰恰反映出了监督机制的缺乏,此为打破思维惯习的重要性所在。随后,程宇同学对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双层董事会和共同决定制——的形成予以历史溯源,主要包括1870年和1884年的两次股份法改革、1937年确立监事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规则以及1951年以来的三部立法。而对于日本,范金瑞同学从历史流变的过程切入,以日本财阀商社的传统模式为主线,分析日本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张佳一同学则聚焦荷兰与瑞典的公司治理,以荷兰和瑞典不同的股权控制结构为切入点,追溯这两个国家完全不同股权结构背后的原因。紧接着,黄坤同学从治理特点和流变原因对新加坡公司治理予以探讨。得益于留学新加坡的经历,蔡嘉炜老师对新加坡的公司治理有着较为深入、切实的研究与体会,他从历史背景、政治传统、经济环境与文化因素四方面为同学们作了非常中肯的补充与宝贵的分享。最后,牛佳慧同学介绍了典型的东方国家印度,她提出了印度实践经验反映出的很有趣的一点,即在印度,政府的严格经济干预和公司所有权集中化并没有导致坏的结果,而恰恰带来了印度软件行业腾飞的契机,这值得我们的关注与思考。
在了解了以上七个域外国家公司治理模式流变后,研究团队将关注点回归到我国,试图从历史的视角去讲清楚,中国大陆/内地和中国港澳台地区为什么会选择当前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这样一个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关于中国大陆的公司治理发展,范金瑞同学主要以五个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发展变化趋势,得出了未来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路径是向着路径独立的方向发展的初步结论。高杰同学其后则将视角聚焦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从澳门公司法发展变迁的四个时期与台湾地区公司法制的变迁历程切入。周游老师补充道,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立法者在修法和立法中都会拿出港澳台地区的公司法予以借鉴,这充分说明与我们同处一个文化圈的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先行先试的域外借鉴实践是值得我们不断吸收和关注的。讨论至此主持人樊雨欣指出,现在我们可以很直观的感受到每个国家和每个国家的历史经历是千差万变的,所以说我国单独学习某一个国家都是不妥当的,但当前公司法修改中所显现出对于美国模式的模仿偏向,促使我们思考我国公司问题的实质是什么,前景又当如何。程宇同学认为出于稳定发展的考虑,应当在公司法的改革中保持小修小补的态势而不宜大刀阔斧,蔡嘉炜老师也认为立法者从立法的角度也希望把最好的规则能够直接植入我国法律,但迫于我国当前处于转型经济的阶段,应在试错中前进,从粗糙到精细。返场同学王天琦也在这一部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法与其他法律规则、市场压力、文化传统、甚至宗教信仰的一起构成了对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公司法的作用反而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显著。与之相反的是,新型市场国家在制度转型过程中,由于其他约束力量的弱化,人们反而对公司法抱有厚望。而且,在这些国家中,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私人秩序无法完全填充公司法规则的种种缺漏,公司法相当多的强制性规则也因此获得了一定的合理性。是故,在试错中进步,或许是公司法等商事法的必经之路。
公司法在历史上的每一次进步,实际上和公司理论是紧密相关的,不同的理论实际上在“公司是什么”的实证性命题和“如何是好的公司法”的规范性命题中形成分野。在本次工作坊的后半部分,研究团队针对域外主流经典理论在我国公司和公司法场域下的解释力问题展开探讨。黄坤同学首先从定义、适用范围、理论建构的优劣等方面向同学们介绍了公司契约论,并就理论在美国与中国的具体适用情况,指出契约论不能够全面地解释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情况,但是在给予公司自由选择空间的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返场同学程纯随后补充了公司契约论的理论来源,即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对公司起源的论述,指明公司与个人相比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以及公司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公司的市场价值,从而凸显了公司契约论的理论价值。同时,也点明了公司契约论的部分缺点,即其难以解释公司法中大量存在的强制性规范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同时,依照公司契约论推导,公司无可避免的走向虚无化,其主体身份将越来越被淡化,这可能与现今公司发展方式并不相符。然而,公司契约论所追求的契约自由精神是我国公司法目前所应当强调的,其精神与价值对我国公司法仍有裨益。周游老师在同学发言结束后,对公司契约论中的“契约”予以了概念澄清,他指出此处的契约不能等同于大陆法系中的合同,而应理解为是“自由的安排”,是一种合意的协同行为,本质可以理解为公司自治论,只有对这一概念有了精准把握才可真正读懂公司契约论。其后,程宇同学详细介绍了公司宪治论的内容、相较于公司契约论的优势、自身的缺陷以及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借鉴意义。
在明晰了各国公司治理的历史以及背后的理论支撑后,主持人樊雨欣同学引导大家回归先前提出的问题“如何理解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是全球趋同、路径独立还是路径依赖?”研究团队认为经过以上的探讨和研究,我们应该有一个制度自信,现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是我们经过摸爬滚打探索出的一个最不坏的方案。我们现在已经全然了解了解国外的公司治理实践,也充分的知悉他们的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因此我们必须要自己去思考需要什么模式,而后融入全球话语体系,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中国现在路径独立的态势也理应得到肯定与注意。
最后,嘉宾老师蔡嘉炜老师和指导教师周游老师针对本次工作坊活动进行了总结,大家对蔡嘉炜老师对活动的支持表示了感谢,在第三轮抽奖赠书之后本次商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