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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工作坊总第36期举行 共议选择型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革新

    发布时间:2023/05/29

    2023年5月24日下午,pc大神28预测吧商法学研究工作坊2023年第7期(总第36期)在pc大神28预测吧学院南路校区主教308教室举行。本次活动的议题是“选择型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治理革新”,周游副教授全程指导活动的开展,我院研究生庞家毅主持了本次活动。本期研究团队为我院本科生陈逸飞、卢颖、赖宇萱、谢邵一、郭希文以及研究生王雪纯、邓婧。工作坊主要由主持人进行开场介绍与引导,指导老师与研究团队对话交流,参会同学提问,研究团队与指导老师回应与自由讨论,指导老师总结及答疑赠书等环节构成。本次商法工作坊共计有60余位校内外师生参与讨论。

    首先,在正式开启第七期议题讨论前,来自第六期议题研究团队的牛佳慧同学就上期工作坊有关公司治理的历史中未回应的问题作出解答。随后正式进入本期工作坊的对话交流环节。

    主持人庞家毅对本次工作坊的活动定位与活动目的作了简要概述,引出本次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复杂多元的公司类型现状和有限单一的治理模式供给之间是否存在紧张关系?”随后,郭希文同学针对该问题向大家展示了几类不同类型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图。赖宇萱、谢邵一同学展示了从1993年公司法到2023年公司法二读稿对于各类型公司组织的规制的流变,并为大家点明了我国公司法相对保守的改革趋势。周游老师在此基础上,和大家分享了某大型平台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并且引导大家思考如果公司内部设置的委员会越来越多的话,公司的董事会会不会越来越臃肿,最终导致内部机构虚置的问题。老师最终给出的建议是应该从组织和契约两个层面去设置上述委员会,形成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分设不同功能的委员会体系。

    在对于目前的修法动向与商事实践有了大体了解后,主持人庞家毅提出问题“单一治理结构的弊端?”陈逸飞和卢颖同学分别从不同类型公司的同质化、组织机构虚置导致“名实不符”、公司的自治空间被限缩、公司效益的降低和治理成本的提高四个角度说明了该问题。之后大家重点延伸讨论了怎样判断公司治理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多元化选择公司治理是否会增加内部治理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庞家毅同学借鉴法国和日本授权型公司法实施后的情形提出或许选择型公司法的真正落地依旧存在条件上的不完备。周游老师则认为即使适用部分选项的企业没有那么多,但这个制度本身可能就存在的意义,不能因为情况较少就不提供制度的供给。

    之后研究小组则和前几期团队进行互动,共同回顾了这学期的工作坊内容,并且讨论了第三个议题即“如何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多元化建构?”首先由邓婧同学为大家就前提性的两权分离理论进行阐释,其结合经典理论再次强调公司控制权的形态具有多元类型,经营者控制其实只是其中一种,而且属于极端形态,不能将该情形作为所有公司形态的一般性预设。然后庞家毅、赖宇萱、谢邵一、王雪纯同学先后从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内部机构设置改革如何展开、公司内部权利分配方式是否应当被规定、对于不同类型公司选择是否是必要的等角度为前六期的研究结果做出了总结。庞家毅同学认为经理层的设置在二审稿中回归到必设的立场,很大程度上还是为了减少讼争、明晰责任,但是对于企业治理而言却未必必要,应当允许选择是否设立。赖宇萱同学认为监事会和审委会的选择很可能会因为企业类型的分异而不同,比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实际上都没有必设的需要,所以应该相应的提供选择空间。谢邵一同学认为理想的职权配置方案可能是让交给公司来自己选择,比如说在董事或者是经理的名义下应该配置怎么样的权利,只要让每一种职权的责任机制落实到位就可以了,但显然这种理想的状态需要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经理人市场等等,所以可能的一种方案就是根据公司公开程度的要求进行区分。王雪纯同学认为公司治理的实质焦点是怎么样将不同的权力划分进各个组织以实现更好的发展,而国有企业、公开公司和普通企业分属不同的监管领域,应当由不同的监管者制定模板。

    随后的环节中,周游老师再次为我们展示了其所研究的我国公司治理体系的溯源图。通过对于荷兰、英国、法国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以及以日本、我国港澳台地区等东亚后起经济体的公司制度选择溯源分析,周游老师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较为特殊的二元制度很有可能是葡萄牙公司法的创造经由我国澳门地区传入。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内生渊源。这就需要追溯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大型国企改革试点过程中平行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举措。甚至更为根本的是我们民族在历史传统中根深蒂固的集体决策、集体行权的文化基因。

    自由讨论环节,我院本科生黄坤同学提出基于我国国情,我们要根据市场的多样性而去划定又一个的公司治理模型,那么可能这种建构方式所产生的制度构建的成本和对市场所产生的促进作用可能不太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我院本科生范金瑞同学则认为选择型公司法落实后,在未来可能会因为监管的限制会在后续的实践中带来很多新的问题。然后我院研究生肖穗兰认为或许公司模式的选择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机构的设置上,进一步应该是关注具体职能的分配,如此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

    最后,紧跟上述精彩观点的展示,周游老师进一步对于本学期总计七期工作坊的主要内容也进行了总结,在抽奖赠书之后本次商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庞家毅

    图/刘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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