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总编做客法治中国论坛 主讲“民法总则立法进行时”

    发布时间:2016/12/01

    2016年11月29日晚,《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pc大神28预测吧教授张新宝做客我院“法治中国论坛”,做主题为“民法总则立法进行时”的专题讲座。讲座在学术会堂604会议室举行。院长尹飞教授主持讲座。出席活动的有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华彬教授、副院长王克玉教授、杜颖教授、曹晓燕副教授、张琪副教授、刘燕副教授、林剑锋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陈飞副教授、吴晓丹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杜晶副教授、武腾博士、王毅纯博士等。部分研究生与本科生同学也参与了本次讲座活动。

    活动伊始,尹飞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张新宝教授和参与讲座的各位老师以及本次活动的主题。    

    张新宝教授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背景切入。四中全会的重要决定之一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表明中央已经下定政治决心来编纂出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但是民法典的编纂并不像很多学者之所想是一部学理的、严谨的、精致的德国式民法典,因为民法典的编纂要紧密结合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这一重要使命,张教授认为,民法典的编纂更是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须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去理解,否则就会陷入立法误区。作为四中全会的重要任务,编纂民法典的工作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五家单位参与起草研究和准备。而张新宝教授所在的是以张鸣起副会长为组长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    

    张新宝教授介绍了民法典起草工作的会议脉络。2015年9月14日法工委召开第一次研讨会,征求专家学者对建议稿的意见和建议。主要讨论了“人格权独立成编”、“法人基本分类”等问题。2016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7月初常委会在官网公布一审搞征求意见,舆论反映积极,仅1个月就收到约6万多条意见建议。10月10日,张德江委员长主持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参会人员众多,讨论了总则的所有重要议题。10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采用了逐条宣读讨论的方法,重点讨论了“非营利法人”“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财产”“信息数据保护”“信用权”“诉讼时效”等突出争议问题。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文本吸收了一审以来的部分修改意见,部分在法律委员会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的,有望在二审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之后,张新宝教授介绍了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的讨论以及其本人的看法。譬如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有学者主张民商法本为一体,应当借改革之势合并成为一个统一的法典。张教授认为,在市场经济下,民法与商法的立法目的及任务有很大区别,宜分开立法。在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的问题上,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应该单独成编,但是张教授认为,现有的民法通则模式已经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没有必要另起炉灶,推翻重来。在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认定问题上,学者们观点各异,6-9岁都有人主张。张教授赞成以儿童上小学的年龄,也即6岁或者7岁作为年龄界限。关于法人的基本分类,有学者主张仿照德日模式,将法人分成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张教授认为应当分为营利与非营利法人,这样才符合我国区分公权力机构和市场主体的改革方向。有关时效问题,有学者主张将取得时效纳入《物权编》中,但张教授认为这不符合中国人的道德传统,适用上会存在很大问题。    

    最后,张新宝教授谈了其在民法典起草工作中的心得与感悟。他认为,民法典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人心。他赞赏了地方立法机关的法律专业素养相较于之前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对于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他也认识到了学术界在立法上的作用发挥尚有一定局限,学者的理论观点同实务的立法需要尚有一定差距,这也应是今后应努力弥补的部分。    

    在张新宝教授演讲过后,活动进入了交流环节。与会的老师和同学们同张教授围绕着民法典的设计怎样与现在快速发展的改革相适应、履行监护职责人和监护人的区别、未成年人监护人选择是否应遵从未成年人意见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活动最后,陈华彬教授总结发言。他认为,张新宝教授是一位有独立思考的学者,张教授的话语发人深省,让人能够深度思考。他感谢张新宝教授对其宝贵的工作经历和学术研究成果的分享,同时也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牺牲休息时间参加本次讲座活动。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2013级本科生宋昊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