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厦门大学罗马法研究所所长徐国栋教授到访我院,在学术会堂202报告厅作主题为“中国民法典贯彻人前物后逻辑的最后一里路——分则诸编的排序问题”的报告。我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华彬教授主持,院长尹飞教授出席,曾筱清教授、许冰梅副教授、张琪副教授、曹晓燕副教授、艾茜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武腾副教授、安新宇博士、殷秋实博士、徐建刚博士、王道发博士,以及校内外本科生、研究生200余人到场聆听。
徐国栋教授认为民法包括“人法”和“物法”。广义的“人法”包括主体法(自然人法、法人法、非法人组织法)和亲属法,狭义的“人法”只包括主体法。我国创立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制后,又形成了“新人法”,即人格权法。“物法”包括物权法、债法。在盖尤斯创立的法学阶梯体系中,物法还包括继承法。他认为,继承法应该是兼含“人法”因素和“物法”因素的制度规范。世界上的民法典大致分为“人物兼包”的和“人物两别”两种类型,“人物兼包”的民法典既规定人身法,也规定财产法;“人物两别”的民法典只规定狭义的人法,另外规定物法,把亲属法排除在外。我国立法目前属于“人物兼包”的类型。
徐国栋教授认为,“人物兼包”的民法典又分为两类,一是按照“人前物后”顺序编排,二是按照“物前人后”顺序编排。大部分民法典都采用“人前物后”顺序,在这个框架内,又有两种子类型。第一种子类型把继承法看作人身法与财产法之间的中介法,把它安排在人法和物法之间。第二种子类型把继承看作是所有权的死因变动,把它安排在物法中。采用“物前人后”的民法典的典型例子是《德国民法典》。这种模式就是所谓的潘德克吞体系。遵循德国民法典模式的还有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一体系中,总则中包含了主体法,处在法典的开头,说这种体例“物前人后”,并不十分严格,主要是指它把亲属法和继承法排在财产法之后。
在明确了“人”与“物”在民法体系中的逻辑架构之后,徐国栋教授梳理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民法立法如何处理“人”与“物”两部分内容。针对《民法总则》第2条,徐国栋教授认为其采用了“人前物后”的正确表达,迈出了民法典诸编排序的“第一里路”,《民法总则》第五章在列举各种涉人民事权利和涉物民事权利时,走了“第二里路”,而在民法典分则中贯彻人文主义体系,实现“人前物后”顺序编排,就是有待走完的最后一里路。
徐国栋教授详细介绍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形成背景,并进行了详尽的比较法考察。他认为在新世纪,我国已采用了法学阶梯式理论,而在民法诸分则编的排序上,还维持变形的潘德克吞体系就构成体系违反,必须尽快解决。在民法人文主义化的征程上,我国只差“最后一里路”,即把分则诸编的排序法学阶梯化,形成以下顺序: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民法典总则编是包含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的共同规定,之后的两编是人身关系法。继承编是人身法与财产法的中介,可以放在民法的两大块之间。物权编和合同编属于财产关系法。侵权责任编则属于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共同的保障法。徐国栋教授巧妙地把民法典比作一个人,提出如果不按如上顺序排列民法分则诸编,会造成“掉头”(民法对象“人前物后”)“扭腰”(民事权利列举“人前物后”)而不“挪腿”(各分则编排序“物前人后”)的奇怪身姿,有摔倒的危险。他认为,如果将人格权编放在物权编、合同编之后,会带来人格利益轻于财产利益的感觉;在民法保护的诸利益中,人格利益从来是优先于财产利益的。而且,从需求层次的角度看,人格保护的需求也比物质需要获得满足的需求层次高。所以,把人格权编排在总则之后、其他各编之前,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不二选择。
在与谈环节,殷秋实博士和部分同学向徐国栋教授请教了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问题,徐国栋教授进行了充分回应。
本次讲座是“商法案例研习二”外请嘉宾讲学活动,由研究生院“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
文、图/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