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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大学房绍坤教授做客我院 深度评析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发布时间:2019/04/30

    2019年4月10日下午,吉林大学房绍坤教授莅临我院,为我院师生带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评析”学术报告。我院院长尹飞教授、邢会强教授、许冰梅副教授、郑琳副教授、张小平副教授、陈飞副教授、杜晶副教授、郭维真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武腾副教授、安新宇老师、沈健博士、周游博士、殷秋实博士、潘佳博士、简爱博士、徐建刚博士、白冰博士、时业伟博士出席,本次讲座由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华彬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陈华彬教授隆重介绍了房绍坤教授,并代表在场的百余名师生对他的到来表示欢迎。

     

     

    房绍坤教授用“进步不大,毛病不少”来评价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物权编草案是在《物权法》的基础上编纂而成,但尚未达到学者们的期望:现行《物权法》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草案不但并未解决,编纂中又新增了一些毛病。具体来说,房绍坤教授认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体系不协调,主要表现在物权编草案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物权编草案与民法典其他编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物权编草案的具体规则之间不协调。

    二是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不顺畅,主要表现在物权编草案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概念不统一、《物权法》规定的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未得到落实。这体现在野生动植物的名录、国防资源的范围和归属、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等多个方面。

    三是物权编草案在个别制度设计上有错误,如《物权法》36条的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有些是侵权责任,有些是违约责任,不适合规定于《物权法》中;再如添附制度,草案中现有的添附规则其实和物权没有关系,在实践中也没有价值。

    四是物权编草案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有遗漏。物权编草案规定了居住权,但只有四条规则,显然不充分。物权编草案没有对先占制度作规定,而先占是物权的重要取得方式,物权编草案中规定先占制度也会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物权编草案没有规定共同分割的效力问题,没有明确采移转主义还是宣告主义。物权编草案也没有规定遗产分割的效力和遗产的法律地位。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房绍坤教授还解读了物权编草案的其他问题。他认为,物权编草案有关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则中,有的加“依法”二字,有的没有加,这过于随意。房绍坤教授还提出,物权编草案在规定三权分置时,直接把政策语言转换为法律,对重要的权利性质没有明确界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清晰。

    房绍坤教授的讲座内容丰富详实,思维细致缜密,让同学们对物权法草案及其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讲座结束后,武腾副教授、陈飞副教授等和房绍坤教授讨论了物权编修订中的一些问题。同学们也把握机会,向房绍坤教授请教了民法典物权编的困惑和问题。

    本次讲座得到学校科研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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